被告人郑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5321261970********,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云南省昭通市永善县,住永善县**镇**号。因涉嫌过失
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8月11日被永善县公安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于2017年8月24日被永善县公安局逮捕,2017年11月10日被
取保候审。
本案由云南省永善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郑某某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于2017年10月2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0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被害人家属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期间,昭通市永善县茂林镇冷米村长海子社村民郑某某向一个昭通洒渔的男子购买了电野猪的机器设备,该男子教会郑某某如何使用电野猪。2016年的农历七、八月,郑某某为了防止野猪破坏自己的庄稼,就在茂林镇冷米村长海子社环山子反背海子的庄稼范围处,安放电野猪的设备并设置电网,其间,郑某某将按电网的位置通知本村及附近村民。
2017年08月10日19时30分许,被告人郑某某将私设的电网通电后返回家中,20时30分许,同村村民朱某某在郑某某设置电网的地方寻找自家牛而触电身亡。经鉴定,朱某某系电击死亡。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到案经过、户口证明;
2.证人朱某甲、苏某某、朱某乙、郑某某、郑某某等人证言:
3.被告人郑某某供述与辩解;
4.鉴定意见及通知书;
5.现场勘查、辨认笔录及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郑某某私设电网捕杀野猪,危害公共安全,导致村民朱某某触电身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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