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蓝某某,男,1977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525241977********,瑶族,专科文化,户籍地广西壮族自治区梧州市平南县**乡**村**号。因合同诈骗嫌疑,于2016年12月5日被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犯有合同
诈骗罪,经本院批准,于2016年12月31日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执行逮捕。现在押。
本案由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蓝某某涉嫌
合同诈骗罪,于2017年2月2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3月31日第一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4月28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7年5月27日第二次退回深圳市公安局光明分局补充侦查补充侦查,该局于2017年6月22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7月,被告人蓝某某谎称是梧州职业学院副校长,与娄某某商谈给学校的学生宿舍安装空调的业务,并让娄某某提供了该项目的意向书,随后被告人蓝某某将该意向书以邮件方式发给梧州职业学院党政办主任胡某某,在未得到回复的情况下,被告人蓝某某假冒梧州职业学院负责人与娄某某找来的深圳市**投资有限公司的杨某某签订了空调租赁项目意向书,并在上面加盖了其伪造的“梧州职业学院”的公章。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物证:抓获经过,被告人身份信息材料,扣押清单、“空调租赁项目意向书”,微信聊天记录,校园空调租赁项目意向书,证明,校园空调租赁项目投资合作协议书,空调采购合同、收据,银行账户交易明细,其他相关材料;2.证人娄某某、李某某、胡某某、杨某某、王某某、张某某、刘某某华证言;3.被告人蓝某某供述和辩解;4.鉴定意见:深圳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书;5.视听资料:光盘一张。
本院认为,被告人蓝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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