赵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检察院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审查起诉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362226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系江西省宣春市奉新县**镇**村农民,住该村**组**号。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被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1月6日经本院批准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白银市公安局白银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赵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11月1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依法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2016年11月,被告人赵某某经邓某某、陶某某、李某某、李某甲(后四人已另案判决)介绍,为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白银区居民马某某伪造盖有白银市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的城镇医疗机构报销单据、兰州大学第二医院诊断专用章、出院诊断收费专用章的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后马某某持上述虚假材料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6万元,并将提取金额20%的手续费12000元支付给上述人员。
2.2016年12月初,被告人赵某某经邓某某、陶某某、李某乙(已另案判决)介绍,为不符合公积金提取条件的白银区居民马某甲伪造白银市白银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印章的城镇医疗机构报销单据、甘肃省人民医院诊断证明专用章、病案复印专用章、收费专用章的住院病历、住院收费票据等材料,后马某甲持上述虚假手续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54000元,并将提取金额25%的手续费13500元支付给上述人员。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扣押决定书、白银区及平川区社会保险事业管理局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到案经过等书证;2.证人马某某、马某甲的证言;3.被告人赵某某及同案人邓某某等6人的供述和辩解;4.甘肃警察职业学院司法鉴定中心出具的物证鉴定意见1份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某某无视国法,伪造事业单位印章,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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