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张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程度,农民,出生地黑龙江省望奎县,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望奎县**乡**村**屯**号,住北京市平谷区**街**号,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月**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刑事拘留,于2017年7月23日被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
取保候审;因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经本院决定,于2017年9月15日被黑龙江省望奎县公安局恭六派出所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平谷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张某某涉嫌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于2017年9月14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15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告人及其值班律师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同意本案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为给其亲戚的女儿办理入学手续,于2017年6月中旬一天晚8时许,以150元的价格在北京市平谷区北大市场北门附近,通过路边刻章广告找人私自刻制印文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1100000076348”印章一枚以及“望奎县**镇***村委会”印章一枚(与真实印章印文不一致)。经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鉴定:涉案印文为“北京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个人权益记录专用章1100000076348”的印章系伪造。
被告人张某某于2017年**月**日被公安机关抓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印章2枚、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等;2.书证: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印章盖印、证明、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等;3.证人证言:证人吴某某、绳某某、孙某某、陈某某的证言;4.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被告人张某某的供述与辩解;5.鉴定意见:北京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文检鉴定书;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搜查笔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讯问录像;8.其他证明材料:到案经过、工作说明等。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和证据没有异议,并自愿认罪认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伪造事业单位印章一枚,扰乱社会秩序,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伪造事业单位印章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因其具有如实供述的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张某某拘役三个月至六个月,并处罚金,可以适用缓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王成刚
2017年9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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