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徐某。
2013年8月30日因涉嫌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犯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9月6日被
取保候审,2014年5月16日经本院决定被逮捕。
现羁押于苏州市第三
看守所。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以姑检诉刑诉(2014)14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于2014年5月4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5月1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郑佳俊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某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苏州市姑苏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9年9月被告人徐某在本市仓米巷21号内,以伪造判决书内容的方式伪造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的(2007)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并用该伪造的判决书在苏州市房产登记管理中心办理了房产过户手续。
2013年8月30日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传唤,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实。
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徐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的规定,应当以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某是自首,还应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的规定。
被告人徐某对公诉机关的指控无异议,表示自愿认罪,请求从轻处罚。
庭审中,公诉人宣读出示了被告人本人的供述,证人宋某、徐某乙、刘某、徐某丙、叶某的证言笔录,证人徐某乙提供的真、假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2007)友民初字第137号民事判决书复印件,公安机关从苏州市房地产档案馆调取的相关房产过户所需的资料包括判决书复印件,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在苏州市公安局姑苏分局沧浪派出所提供的含有徐某乙与刘德福财产分割内容判决书复印件上出具的说明,公安机关出具的?案发经过?、?抓获经过?、人口信息等证据。
以上证据经当庭质证,被告人徐某对上述证据未提出实质性异议,当庭亦对伪造人民法院判决书的经过、目的作了供述。
经审查,上述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具有证明效力,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根据确认的证据,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为将房屋过户至徐某乙名下而伪造黑龙江省友谊县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的犯罪事实成立。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某为使房屋变更登记更为快利,采用在生效民事判决书主文中添附部分内容,并重新制作假民事判决书提供给不动产登记机构,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当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徐某经公安机关电话通知后到案,可视为自动投案,其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从轻处罚,其要求从轻处罚的意见可予采纳。
根据被告人徐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的目的及后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一款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十五日(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其中2013年8月30至2013年9月6日被羁押的8日折抵计入刑期,即自2014年5月16日起至2014年6月22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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