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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张某某,男,1975年3月15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
 
因涉嫌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4年7月2日被单县公安局监视居住,2015年1月20日被单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2月2日被本院决定重新取保候审。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以单检公刑诉(2015)1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于2015年1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年2月2日立案。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于同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张秋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山东省单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某在办理单县某煤矿井田勘探探矿权的保留登记延期手续时,向国土资源部提交了由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公文《关于山东省单县煤田某井田勘探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因该公文不符合要求,国土资源部要求其重新出具。
 
被告人张某某认为去山东省国土资源厅重新出具公文难度较大,遂扫描公文原件进行修改,并通过彩色打印的方式,伪造了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单县煤田某井田勘探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后提交国土资源部。
 
另查明,被告人张某某于2014年7月2日到单县公安局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谢某某、贾某某的证言,发、破案经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4)90号文、伪造的山东省国土资源厅(2014)90号文、张某某的U盘内存储的其伪造的公文照片、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出具的关于涉嫌伪造省国土资源厅公文有关情况的说明、国土资源部办公厅(2014)508号函、山东省国土资源厅的通知、户籍证明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某为成功办理单县某煤矿井田勘探探矿权的保留登记延期手续,伪造山东省国土资源厅《关于山东省单县煤田某井田勘探项目有关情况的说明》,并提交国土资源部,其行为已构成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依法应予惩处。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予以确认。
 
案发后,被告人张某某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系自首,根据被告人的主观过失程度、犯罪的原因及造成社会危害后果的客观因素等情节综合考虑,可认定被告人犯罪较轻,可免除处罚。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某犯伪造国家机关公文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菏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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