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贾某某,男,1970年8月1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辽宁省建昌县人,系某某乡林业站监管员。
因本案于2019年4月23日被
取保候审。
建昌县人民检察院以建检公诉刑诉(2019)8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贾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4月2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建昌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员高昊、孙立春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贾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贾某某自2010年至2018年期间,一直担任建昌县某某乡林业站监管员,负责对全乡监管区域内的重点公益林、地方公益林、天然公益林管护情况进行监管,并对所监管的护林员出现的问题负有连带责任。
2012年至2016年期间,由于贾某某不正确履行自己的职责,致使其监管区域内的某某乡牛角沟村北河1林班4小班大量地方公益林杨树被无证砍伐。
经鉴定,2016年以前采伐(陈旧、腐烂伐根)林木276株,合计采伐林木蓄积量为72.9245立方米。
2018年10月23日,贾某某到监察机关投案自首。
上述事实,被告人贾某某于庭审时无异议,并有其在公安机关的供述,证人李某某、张某等8人的证言,公益林监管合同、工资表、证明、监管员职责及公益林管护明细,会议记录、证实材料,鉴定意见书,被告人贾某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贾某某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依法履行公务的人员,不正确履行工作职责,导致森林资源遭受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
玩忽职守罪,应受刑罚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犯
玩忽职守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予支持。
被告人贾某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是自首,依法应当从轻处罚。
鉴于被告人贾某某主动投案自首,悔罪态度较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并可适用缓刑,以体现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
第六十七条 、
第七十二条 、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贾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