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孙某国,男,1970年8月27日出生于辽宁省朝阳县,汉族,初中文化,某某岭镇原护林员,住辽宁省朝阳县。
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2月25日被朝阳县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于2020年6月2日被本院重新取保候审。
现于居住地候审。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孙某国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朝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孙某国及其指定辩护人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度,被告人孙某国经朝阳县林业和草原局批准,被朝阳县某某岭镇人民政府聘为朝阳县某某岭镇从事森林资源管护工作的护林员,负责本责任区内的护林工作,发现盗伐、滥伐等行为要及时制止、上报。
2018年8月,被告人孙某国未履行每天对其管护区内的林地进行巡查保护职责,擅离职守,致使孙某擅自采伐位于某某岭镇被告人孙某国管护区内的杨树167株,合计立木蓄积46.5623立方米。
2019年9月6日,孙某因犯滥伐林木罪,被朝阳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12000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孙某国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案件来源,到案经过,证人孙某证言,护林员责任状,朝阳市生态公益林管护合同,判决书,书证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均经开庭质证,客观真实,足资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孙某国身为受国家机关委任的公益林护林员,违反规定,擅离职守,未正确履行职责,发生滥伐林木案件,致使森林资源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处罚。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孙某国能够主动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构成自首,可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孙某国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不会对其所居住的社区有重大不良影响,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孙某国认罪认罚,公诉机关建议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的量刑建议适用,本院予以采纳。
辩护人关于被告人孙某国构成自首,建议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一款 、
第三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孙某国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
二〇二〇年六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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