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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某因玩忽职守罪被辽宁省绥中县人民法院判决

玩忽职守罪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绥中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1965年11月18日出生于辽宁省绥中县,汉族,中专文化,某乡林业站护林员,住绥中县,因本案于2014年6月17日被取保候审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张某、杨某某、王某某、李某、周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4年10月3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在诉讼过程中,被告人王某某脱逃,本院于2014年12月23日裁定对被告人王某某中止审理。
现被告人王某某到案,本院于2019年11月29日恢复审理。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绥中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4年第一季度,绥中县某某乡人民政府多次召开乡、村两级干部参加的护林防火工作会议,建立了乡机关干部包村、村干部包某、包片、包坟的职责制度,确定了全乡干部在清明节前后要24小时驻村检查、监督村干部护林防火在岗情况,并进行巡查,有事向乡党委书记、乡长请假的工作要求。
张某系负责某某村防火工作的包村干部,杨某某系负责本村立木场屯等山地防火工作的村干部。
2014年4月4日11时许,绥中县城居民王某等四人在某某村上坟烧纸引发山火,造成某村境内东至立木场屯1公里,西至劳科沟1公里,南邻小叶沟3公里,北邻某某村与边外村交界范围的山林火灾,直接经济损失人民币2343600元。
当时,杨某某正在附近自家地里干农活,未履行包某、包片、包坟到位的防火职责。
张某正在本乡政府办公未遵守护林防火期间有事请假制度,未对所包村护林防火工作进行具体部署。
致使王某等人上坟烧纸第一时间无人制止,导致火灾的发生。
火灾当日,被告人王某某和周某、李某作为政府林业部门聘任的护林员,受护林队长指派在某设卡检查进山人员、车辆。
但该三人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2014年4月4日上午,王某等四人乘出租车未经警示告知而通过卡点,进入某某乡某某村上坟烧纸,引发火灾。
上述事实,被告人王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供述、证人证言、鉴定意见书、价格认证报告、护林防火领导小组包某、包片情况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在护林防火工作过程中严重不负责任,不履行自己的工作职责,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予以支持。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认罪,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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