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1968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大专文化,中共党员,系鹤岗市XX县XX乡财政所所长。
2018年12月14日因涉嫌
玩忽职守被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
取保候审。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以鹤向检刑诉[2018]4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8年1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魏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至9月,被告人黄某某担任鹤岗市XX县XX乡财政所所长期间,在审核XX县XX乡仁合村的朱某种植专业合作社法人代表张某申报的超级种粮大户资格及项目补贴过程中,不认真履行职责,未对张某提供的耕种土地面积、农业基础设施、粮食烘干塔项目等情况进行实地核查,致使张某非法获取种粮大户专项补贴资金人民币80万元,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
案发后,从张某处收缴人民币80万元。
被告人黄某某于2018年6月7日主动到鹤岗市监察委员会如实交代其犯罪事实。
被告人黄某某供认犯罪,不作辩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书证指定管辖函、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户籍证明、公务员登记表、干部履历表、XX县XX乡人民政府出具的情况说明、财政所岗位职责、超级种粮大户项目申请材料、黑龙江省财政厅关于种粮大户补贴的规范性文件、刑事判决书、鹤岗市监察委员会暂扣涉案款物收据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工作中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
玩忽职守罪,应予惩处。
鹤岗市向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
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在案发后,能够主动到监察机关投案,并如实的供认自己的罪行,系自首,挽回了国家损失,应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黄某某的犯罪事实、犯罪性质、情节、社会危害后果,自首等情节,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
第三十七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黄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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