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王某清因玩忽职守罪被陕西省略阳县人民法院判决

玩忽职守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对工作严重不负责任,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的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按中国刑法属于渎职罪。本罪主要特征:(1)犯罪主体必须是国家工作人员。(2)主观上出于行为人职务上的过失,如疏忽大意、过于自信、擅离职守等。(3)客观上表现为因行为人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应负的职责,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
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滥用职权或者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徇私舞弊,犯前款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公诉机关略阳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清,陕西省略阳县人,因涉嫌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1月9日被取保候审
略阳县人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清犯玩忽职守罪,于2020年2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略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代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清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2月至11月,被告人王某清受略阳县某某亭镇人民政府委托担任XXXX组生态护林员期间,因其未认真履行森林资源管护职责,未按要求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导致其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94.339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宣读、出示了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王某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清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其玩忽职守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玩忽职守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王某清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自愿接受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清拘役三个月,可适用缓刑。
被告人王某清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经审理查明,2016年9月29日,略阳县某某亭镇人民政府、某某亭镇林口村民委员会与被告人王某清签订管护合同,共同委托王某清在2016年10月1日至2017年9月30日期间管护XXXX地。
2017年10月1日,略阳县某某亭镇人民政府与王某清签订合同,继续委托王某清在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期间管护XXXX地。
两份合同均规定王某清对管护区森林资源承担进行巡山护林,发现滥伐林木等破坏森林资源的行为依法制止,及时上报的职责。
在承担管护职责期间,王某清未按要求对管护责任区进行巡护,导致其管护范围内的林木被滥伐94.339立方米,造成森林资源被严重破坏,致使公共财产遭受重大损失。
另查明,2019年5月22日,被告人王某清经略阳县监察委员会电话通知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书证立案决定书、取保候审决定书、略阳县某某工程森林管护巡山记录本、生态护林员管护合同、略阳县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王某清担任护林员工资情况相关材料等,证人李某某、黄某某、甘某某等的证言,被告人王某清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清身为受国家机关委托从事公务的人员,因玩忽职守导致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玩忽职守罪,应予依法惩处。
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
被告人王某清经电话传唤后主动到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收处罚,具有自首的法定从轻、减轻处罚情节,予以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王某清犯玩忽职守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宣告缓刑,缓刑考验期为十个月。
二〇二〇年三月二十七日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