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刘某某,男,1968年6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某县,公民身份号码:61252XXXX8********,汉族,大专文化,农民,经常居所:某县,经常住所:某县,2016年9月26日至2017年1月7日任某县XX镇XX区域敬老院院长,因涉嫌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7年3月30日被
取保候审,2018年10月23日被监视居住。
某县人民检察院以柞检刑检刑诉(2018)6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于2019年1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某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温江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舒泽林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刘某某自2012年9月起在某县XX镇XX区域敬老院工作,2016年9月26日被X镇人民政府任命为XX区域敬老院院长,全面负责XX区域敬老院安全管理与服务工作。
被告人刘某某在日常管理中,曾多次发现五保老人王成使用自制火炉在房间内用煤火取暖,虽口头制止过,但对此安全隐患未采取有效措施加以防范,也未认真落实每日巡查、24小时值班等制度。
2017年1月5日,被告人刘某某在未履行请假手续的情况下,前往某县人民医院看病。
当日下午14时许,该敬老院工作人员发现住在同一房间里外套间的两名五保老人王成、何均喜躺在房间床上,呼叫无反应,王成的床边有一个自制火炉,内有未烬的燃物,遂联系X镇卫生院医生周某某。
周某某对王成、何均喜诊断发现二人身体冰凉、瞳孔散大无反应,认为二人已死亡多时。
经司法鉴定,王成、何均喜均系一氧化碳中毒死亡。
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及其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郭某某、李某某、许某某、周某某等人的证言,书证受案登记表、X镇政府任命文件、敬老院安全管理服务目标责任书、无犯罪记录证明、司法鉴定意见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根据被告人刘某某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结果及悔罪表现,依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
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和第三款、
第七十六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章渎职罪主体适用问题的解释》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渎职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刘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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