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姚某某,曾用名姚新义,男,1953年9月22日生。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以许县检刑诉(2010)27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姚某某犯
玩忽职守罪,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姚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许昌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07—2009年,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不认真履行职责,玩忽职守,未完全向许昌县兴昌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收取水资源费,给国家造成损失1431140.2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姚某某在开庭审理中亦无异议。
并有证人常某强、石某阳、刘某红、袁某立等人的证言、许昌县水利局证明、任职文件、司法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姚某某在任许昌县计划供水节约用水办公室主任期间,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等相关规定,玩忽职守,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
被告人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法。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三十七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姚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