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被告人于某某,男,1977年3月11日出生,汉族,本科文化,中共党员,现任宁陵县程楼乡政府副乡长,住宁陵县阳驿乡潘集村。
因涉嫌玩忽职守,于2011年1月21日经宁陵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2011年4月18日经本院决定取保候审。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以宁检刑诉(2011)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于2011年4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于2011年4月1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未派检察员出庭支持公诉。
 
被告人于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宁陵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于某某身为乡安全生产的主要领导,负责对县、乡安排的入村逐户排查,打击和查处非法生产烟花爆竹窝点的工作,不安排布置排查任务,不认真履行职责,致使王店村村民刘自真及其家人在家中继续非法生产烟花爆竹,并于2010年12月28日搬迁到本乡王兆止村王志良家非法生产烟花爆竹,造成2010年12月31日下午刘自真在非法生产时发生爆炸,造成刘自真当场死亡,赵传彬、王清丽、赵尚友重伤和数家村民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
 
公诉机关为证明上述事实向本院提交了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笔录、证人证言、书证、鉴定结论等证据材料。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和数家村民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诉请依法判处。
 
被告人于某某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罪名均无异议,表示悔罪,请求从轻判处。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于某某供述笔录1份;证人张某等人证言笔录各1份;程楼乡人民政府出具的证明1份;宁陵县人民政府(2010)66号文件、宁陵县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文件各1份;宁陵县公安局物证鉴定室法医鉴定结论3份;法医学尸体检验报告1份;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
 
以上证据已经庭审举证、质证,被告人均无异议,可作为本案的定案依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于某某身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不认真履行职责,使他人在非法生产烟花爆竹时发生爆炸,造成一人死亡三人重伤和数家村民房屋不同程度损坏的严重后果,其行为已构成玩忽职守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悔罪真切,可对其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的犯罪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综合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三十七条  第一款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于某某犯玩忽职守罪,判处免予刑事处罚。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本判决书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