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陈1曾陈述到假借维护领导关系骗兰某钱的事实,陈1处于自己与段某的特殊关系这样做非常方便,故不能排除陈1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从彭某和兰某工程款中骗走35万元的可能性;亦不能排除陈1伙同彭某骗取兰某等人工程上的钱财的可能性;
7.陈1与田X长期以来的借贷关系,账目往来频繁。很难厘清两人之间的账目情况。
8.陈1妻子张X陈述到陈1跟他说过他在旅游局上班的时候帮段某提过一辆车。张X证言也证实陈1是帮段某提车,既不是自己送车,也不是帮别人送车给段某。
9.陈1陈述的将自己用了的车辆贷款放在段某后备箱为孤证。恰与田X陈述相矛盾,田X陈述该10万元车贷陈1是通过卡转账还给她的,且有银行流水印证。故田X的证言可信度更高。
10.段某和陈1一人持有一把车钥匙,印证了段某合伙买车的说法。陈1说这是为了在段某出差的时候送田X回老家。而田X在2009年就已经拥有驾照并具备较娴熟的驾驶技术,之前他家那辆车自己也是经常开,如果大众是送给他们家的,她完全可以自己开这辆车,用不着陈1送。所以陈1的证言明显缺乏真实性。
11.陈1欲帮他人买车赠送给段某,却因购车款不够向段某妻子田X借钱,不符合常理。常理中,如想送人东西,是不会找他家人借钱买来送给他的。
《刑事诉讼法》规定,公诉案件中被告人有罪的举证责任由人民检察院承担,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才能作出有罪判决。而这一认定标准有个前提,就是对所认定事实已排除合理怀疑。本案中公诉机关所举示的证据尚未达到确实、充分的要求,待证事实无法唯一,还存在其他可能性,无法排除合理怀疑。
二、段某起诉指控段某收受293200元现的辩护意见
1、段某收受蔡某4.5万
收了两次慰问金共2万;A宾馆打牌时,以查证的为准,不超过5千;特别说明第五次收的2万,蔡某和段某都有归还借款的意思表示,应当认定为蔡某归还给段某的钱。辩护人认为蔡某出于和段某多年的朋友关系,在段某孩子罹患重疾的手术前后,作为朋友雪中送炭,一来在客观上解决了段某一家救治孩子在经济上的燃眉之需,二来在情感上对段某一家给予关心和支持,增强段某一家救治病危孩子的信心和决心,正是有这些亲朋好友的支持,段某一家才一直对小孩不抛弃、不放弃,四处寻医。段某无论如何也不可能认识到收了朋友送来给孩子的慰问金居然是受贿,我们无法期待一个正常人在那种特定的条件和环境下拒绝朋友的好意。如将该部分认定为犯罪金额,势必无限扩大刑法本应当调整的范围,使我们的刑法越俎代庖,势必与刑法打击犯罪的谦抑性相背离。不论从法理还是从情理上来讲,该赠予慰问金的行为符合人们的预期,符合公序良俗,不宜认定为受贿金额。
2、收受刘X1.52万
在卷笔录只有两次,不全面。第三次刘X的证言和段某的供述相互矛盾,段某供述到:时间是刘X回老家过年回来的一天(应该是除夕之后),金额是1万,退了4000元。刘X证实的时间是快要过年的一天晚上(应该是除夕之前),金额是2万。二言词证据时间要素相矛盾,待证事实无其他证据证明,故该证言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3、收受向X4万
虽然段某承认收了这些钱,但不能证明段某利用了职务的便利,为向X谋取了利益,向X也无具体请托事项。因为向X和段某是多年的朋友关系,孩子生重病给的慰问金,给孩子压岁钱均属人之常情。辩护人认为该笔事实不应认定为受贿。
4、收受唐某2万元
唐某证实段某对工程发包有决定权,段某决定将工程给他做。本案中无其他证据与该证言相映证,与段某的供述相矛盾,与蔡某和彭某的证言证实段某只是知道相关项目信息,他们的工程都是通过正常的竞标程序取得的相矛盾。辩护人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无法认定。
5、未收受由陈1转送彭某、兰某、李某的6万元
第二次送的2万元,段某、陈1、李某三人的说法在时间上不一致。辩护人认为该笔不应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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