尊敬的审判长、合议庭成员: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接受段某近亲属的委托,指派智豪律师担任段某的辩护人,今天出庭参加庭审。现结合全案证据材料、庭审调查举证质证的情况和段某的当庭陈述等,发表辩护意见如下,请审查并采纳:
辩护人为段某作
受贿罪的罪轻辩护。
一、
段某收受彭某、兰某大众轿车的事实的辩护意见
段某关于这部分陈述和供述前后非常稳定,且并无逻辑矛盾和不合常理之处。通过刚才的举证质证环节我们发现,陈1的证言与其他证据存在诸多矛盾之处,且不符合常理,有证据证实陈1曾存在通过介绍贿赂的方式骗取工程承包商钱财的行为,辩护人认为陈1的证言存在不真实性,不能被采信。
本案中这一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之间存在诸多矛盾,不能排除合理怀疑。
1.段某因为自己女儿患病的事情巨大的心理压力导致其发生了多次交通事故之后就把自己之前的一辆车卖掉了。陈1系段某的驾驶员,段某平时不怎么开车,习惯了叫陈1为其开车,经常与陈1共用一台车,二人关系甚近,合伙买车的可能性很大。
2.彭某并未与段某直接表示过要送车给段某,兰某也只是听彭某说过买车一事,具体情况他并不了解。彭某和兰某就赠送和收受车辆一事与段某无直接的合意。彭某如真想送车给段某表达谢意,通常做法应该是要跟段某表明送车的意图,而兰自始至终未向段某表示过送车的意图,段某更是不可能领会到彭某的意图;
3.彭某在买车的当年年底送的10万元被段某拒收,正好印证了如果段某知道他们送他车,他也可能不会收;彭某和兰某也没有必要一送再送,如果上半年送了车,下半年就没必要再送这一大笔钱。下半年准备送一大笔钱,上半年已经送了车的可能性就很小了。
4.陈1系彭某的侄儿,二人也合伙做生意,资金往来频繁。其中35万元是由流水上哪些账目构成,有无现金支付等情况不明,不能排除彭某和陈1合起来骗兰某的钱;
5. 陈1找彭某报账35万,而买车实际只花销了不到31万元,陈1至少多报了4万元,这一点足以证明陈1企图从中获利,不排除陈1在这件事情中一边跟段某合伙买车,一边打着帮忙送车的幌子,虚构由自己垫资买车送给段某的事实,向兰某等人报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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