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冯某甲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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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冯某甲,男性,****年**月**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辽宁省建昌县**乡**村**组**号。因本案于2019年1月15日被刑事拘留,2019年1月25日被依法逮捕。
本案由建昌县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冯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2019年3月22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6月28日15时许,被告人冯某甲因与被害人田某甲夫妻感情不合,从沈阳赶回建昌县**乡田某甲母亲家与田某甲商议离婚之事,双方家长商谈未果并产生言语争执,冯某甲将父母劝回家后,谎称回沈阳考驾照。后又于当日17时许,持斧子返回田某甲家中,在屋内及院外对被害人田某甲及其母亲被害人姜某某进行砍杀,同时扬言要将田某甲杀死,被及时赶至现场的田某甲姐姐田某乙、邻居郭某某等人拉劝、制止,推出屋外,冯某甲持斧子欲闯进屋内进一步砍杀未果,后持斧子逃离现场。田某甲及其母亲姜某某当即被送至建昌县人民医院进行抢救。经鉴定,田某甲头皮裂伤后瘢痕、枕顶骨骨折身体损伤程度均属轻伤二级;姜某某右侧额顶骨粉碎性凹陷性骨折、右侧顶枕骨骨折、左侧硬膜下少量血肿,身体损伤程度属轻伤一级,右腕部皮裂伤后瘢痕属轻微伤。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被告人冯某甲的供述与辩解,被害人田某甲、姜某某的陈述,证人田某乙、郭某某、蔡某某、冯某乙、冯某丙的证言,人民警察警官证复印件,前科劣迹及审核记录,鉴定意见,现场勘验检查卷宗,审讯视频光盘及110报警通话记录光盘,被告人冯某甲的户籍证明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冯某甲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因意志以外的因素未能得逞,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未遂)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建昌县人民法院
检察员:郭原池
2019年4月2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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