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戎某甲故意杀人案起诉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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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戎某甲,男,1934年**月**日出生,汉族,文盲或半文盲,务农,住兴化市**镇**村**家**组**号。被告人戎某甲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7月11日被兴化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月25日经本院批准由该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兴化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戎某甲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8月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权利义务,依法讯问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和辩护人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戎某甲因向村干部戎某乙多次要田未果,产生杀害戎某乙的想法。2019 年7 月10 日8 时许,被告人戎某甲到兴化市**镇**村村部找戎某乙谈要田的事未果,遂拿出自己事先磨尖的一把螺丝刀捅戎某乙的脖子,致使戎某乙左颈部受伤。后戎某甲被赶到的戎某丙、周某某、张某某三人拉开未得逞。
案发后,被告人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并已取得被害人戎某乙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兴化市公安局提取的人口基本信息、谅解书等书证。
2.证人周某某、戎某丁等人的证言。
3.被害人戎某乙的陈述。
4.被告人戎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兴化市公安局物证鉴定室鉴定书等。
6.兴化市公安局制作的现场勘验检查工作记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戎某甲故意杀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戎某甲主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是自首,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戎某甲已着手实行犯罪,因意志以外的原因未得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是犯罪未遂,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被告人戎某甲已满七十五周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之一的规定,可以从轻或减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兴化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许 捷
2019年8月20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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