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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1,男性,1996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现住济南市章丘区**街道**村公寓**号楼**单元**室。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2018年11月12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刑事拘留,经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检察院批准,于2018年11月27日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1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9年1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于同日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其间,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一次,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一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8年11月12日上午,被告人李某某1因上班请假事宜与公司经理被害人弭某某在电话中发生争吵互骂,李某某1遂怀恨在心而产生杀人想法,李某某1用手机给其母亲发了一条“我去杀人了”的短信,之后从家中厨房拿了一把菜刀,骑电动车于当日上午9时许赶到章丘区**街道办事处**公司院内,在公司*号“**物流”予投区门口找到弭某某,李某某1趁弭某某不备,持菜刀朝弭某某头部、上身等部位连砍十余刀,将弭某某砍伤。经法医鉴定:被害人弭某某头部、右手部损伤均为轻微伤。
2018年11月12日,被告人李某某1在案发现场被济南市公安局章丘区分局民警传唤到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鉴定意见、勘验辨认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1故意杀人(未遂),致一人轻微伤,情节较轻,其行为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济南市章丘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关哲
2019年4月23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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