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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李某某,男,1983年**月**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暂住本市崂山区**村**附近出租屋(户籍在山东省临沂市苍山县**村**号)。2018年12月15日因涉嫌
故意伤害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拘留,同年12月27日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被本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崂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李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9年2月1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同年2月21日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于2019年3月18日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同年4月17日补查重报。
经依法审查查明:被告人李某某因琐事欲报复其邻居牛某某,于2018年12月14日19时许,携带事先购买的水果刀至本市崂山区**南侧牛某某出租屋门口,与牛某某发生争执,牛某某报警。后被告人李某某与牛某某互相撕扯至出租屋门口街上并再次发生争执,被告人李某某持水果刀捅牛某某背部中间偏左位置一刀,又捅牛某某左肩部一刀,未将刀拔出即逃离现场,途中被告人李某某被赶到现场的民警抓获。
法医鉴定:牛某某胸部刀刺伤史,胸腔镜探查见左肺后基底段贯通伤,对应膈肌裂伤,胸腔大量积血及血凝块,行肺破裂修补术及膈肌修补术,其损伤程度均已构成重伤二级。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相关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鉴定意见,勘验笔录,视听资料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故意杀人,其行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系未遂,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山东省青岛市崂山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周英
2019年5月14日
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规定:故意杀人的,处死刑、无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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