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谢检刑诉〔2018〕121号
被告人王某某(小名:某某,化名:某某),男,1972年**月**日出生于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2********,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乡**队)。被告人王某某因涉嫌流氓杀人,于1991年8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
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7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7月8日到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投案,临时羁押于晋城市
看守所,同年7月14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被告人邱某某(化名:某某),男,1970年**月**日出生于长丰县,身份证号码3401211970********,汉族,半文盲,务工,住山西省晋城市陵川县西河底镇**村(户籍所在地:淮南市谢家集区杨公镇**村**组)。被告人邱某某因涉嫌流氓杀人,于1991年8月7日被长丰县公安局决定刑事拘留,因涉嫌故意杀人罪,于1999年7月1日被长丰县公安局上网追逃,2017年7月7日被太原市公安局杏花岭分局抓获,临时羁押于太原市看守所,同年7月15日被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执行刑事拘留,同年8月15日经本院批准逮捕,当日被执行逮捕。
本案由淮南市公安局谢家集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涉嫌故意杀人罪,于2017年10月1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同年11月27日本院依法报送淮南市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同年12月6日淮南市人民检察院移交本院办理。本院受理后,于当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近亲属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近亲属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本院依法退回补充侦查二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1991年5月1日晚10时许,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与朱某某、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余某某(均另案处理)到**县**乡**队(现为**区**镇**村)看露天电影,为了显得比别人“过劲”,王某某随身携带一把自制散弹枪、朱某丙携带一把鹰刺、余某某携带一把铁刀、朱某甲携带一把发令枪。在看电影的过程中,余某某等人调戏旁边看电影的黄某甲、黄某乙,被害人黄某丙看不惯便与余某某等人发生争吵,随后王某某、邱某某等人围过来对黄某丙拳打脚踢,其中邱某某用手电筒往黄某丙头部砸,王某某用散弹枪往黄某丙身上砸。黄某丙被打后气愤不过,跑回家中拿出一把菜刀回到电影场,找到王某某后,往王某某头上砍了一刀就跑。王某某讲:“坏了,我的头被砍开了”,站在旁边的朱某某先是劝阻黄某丙未果,后看到王某某被砍,跟着起哄喊到:“给我打!”王某某用散弹枪往黄某丙背后开枪,没有打响,随即从朱某丙手里夺来鹰刺追撵黄某丙,邱某某、朱某乙、曹某某、朱某甲、朱某丙也跟在王某某后面追,追至黄某丁家伙房后,仅王某某追上黄某丙,王某某用鹰刺捅刺到黄某丙胸部,后黄某丙跑至黄某戊家门口倒下,在送医过程中经抢救无效死亡。王某某回到电影场,仍然叫嚣“姓黄的可有人继续跟我干”,之后便离开现场。1991年5月8日,经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鉴定,黄某丙系被他人刺伤心血管致心包腔出血性急性填心脏骤停而死亡。
案发后,朱某某、曹某某、朱某甲、朱某乙、朱某丙、余某某六人先后到公安机关投案,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逃至晋城市陵川县生活,2017年7月7日,邱某某被抓获,次日,王某某主动投案。2018年4月25日,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达成赔偿协议,王某某、邱某某等八人一次性赔偿被害人近亲属45万元,被害人方表示谅解。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打捞提取凶器的记录,提取物证笔录,在逃人员登记/撤销表,户籍证明,归案经过等;
2.证人朱某乙、朱某某、余某某、朱某甲、朱某丙、曹某某、黄某戊、黄某己、黄某庚、黄某辛、黄某壬等人证言;
3.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供述和辩解;
4.鉴定意见:长丰县公安局刑事科学技术鉴定书;
5.现场勘验、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邱某某等人为了逞强耍横,在公众场所,持凶器随意殴打他人,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应当以寻衅滋事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某在寻衅滋事的过程中,故意非法剥夺他人生命,致一人死亡,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197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应当以故意杀人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安徽省淮南市谢家集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庆永
2018年5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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