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女,1969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208191969********,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在上海市浦东新区**镇**路**弄**号**室,住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2011年2月10日因犯
信用卡诈骗罪被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缓刑二年三个月。2017年10月30日因涉嫌销售假药罪,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决定
取保候审。
本案由上海市公安局浦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7年11月22日移送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被告人黄某某对本案同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5月起,被告人黄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明知无药品经营许可证的情况下,在其经营的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销售假药。
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至上述地点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在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经鉴定,上述查获药品均系假药。
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经过》、《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经被告人黄某某辨认的现场和查获药品的照片等书证证实:2017年10月30日下午,公安机关在本市浦东新区**路**号成人保健用品店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并其住处上海市浦东新区**路**弄**号**室内查获隐匿的待销售“黄金玛卡”48粒,“德国黑蚂蚁”78粒,“阴茎助勃王”144粒,“壮根活力素”60粒等药品。
2、上海市食品药品检验所出具的《检验结果单》、上海市浦东新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关于黄某某销售假药案中产品的认定意见》证实:公安机关查获的上述涉案药品属于按假药论处的假药。
3、公安机关调取的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黄某某的身份信息及前科情况。
4、被告人黄某某对上述销售假药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上述证据收集程序合法,内容客观真实,足以认定指控事实。被告人黄某某对基本犯罪事实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明知是假药仍予以销售,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某某到案后能够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审判。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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