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被检察院依法起诉

 被告人潘某某,男,1975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322291975********,汉族,中专文化,宁晋县**乡**村人。因涉嫌销售假药罪,于2014年12月19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刑事拘留,于2014年12月21日被临西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经临西县公安局决定,于2015年12月18日被宁晋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本案由临西县公安机关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潘某某涉嫌生产、销售假药罪,于2016年3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3月2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4年以来,被告人潘某某从樊某某的手中购买了20余盒的“金刚通痹丹”和30余盒的“活骨易筋丹”,后在宁晋县**村其经营的**诊所予以销售,共计销售金额为750元左右。经河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鉴定金刚通痹丹为假药。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证明;2. 证人樊某某、张某某、李某某的证言;3. 被告人潘某某的供述; 4. 鉴定意见:河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关于金刚通痹丹和活骨易筋丹的检验报告书;5. 搜查潘某某门诊内假药的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潘某某的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四十一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销售假药罪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来源于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