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龙某某,女,1993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5106231993********,汉族,小学,务工人员,户籍所在地四川省德阳市中江县**乡**村**组**号,租住在船山区**广场**栋**单元**楼**号。因涉嫌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3月21日被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刑事拘留;4月1日经本院批准,同日由该局逮捕。
本案由遂宁市公安局船山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龙某某涉嫌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7年5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3月6日下午,被告人龙某某容留郭某某、余某某、陈某某在其租住的****广场*栋*单元**楼**号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次日2时许,龙某某分别和邓某某、余某某在该处房屋内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的供述与辩解、检查、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容留他人吸毒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