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杨某某,男,1961年10月9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四川省青神县,高中毕业,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住四川省青神县。
因涉嫌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6年11月14日被青神县公安局监视居住。
同年11月17日,青神县人民检察院决定
取保候审,并由青神县公安局执行。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以青检刑诉[2017]2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于2017年5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检察员赵勤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杨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称:被告人杨某某系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实际经营人。
2014年7月,×金属材料有限公司与眉山×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签订了购买废铁的订货合同,但未完成货物交易。
后双方商议由×金属材料有限公司将增值税专用发票开给×公司,杨某某可收取相应手续费。
事后,杨某某安排公司职工曾某向×公司虚开废铁出库单,安排会计明某某向辉腾公司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67张,价税额为人民币679.8736万元,税额为人民币98.7850万元。
×公司收到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将其中的66张、价税额为人民币581.0885万元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全部用于税款抵扣,造成国家税款流失人民币84.4316万元。
2016年10月27日9时40分许,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到青神县公安局投案,并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
归案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886万元。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人民币98.785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请依法判处。
另查明,被告人杨某某于2016年12月6日补缴了税款957921.83元。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本院委托青神县司法局对被告人杨某某进行判前调查评估。
青神县司法局于2017年5月24日作出调查评估报告,结论为: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范围。
上述事实,被告人杨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书证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情况说明,被告人杨某某的人口信息登记表,四川省青神县国家税务局“关于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案件”的移送书、调查报告、税务稽查立案审批表、税务检查通知书、税务文送达回证、调取账簿资料通知书、调取账簿资料清单、询问通知书、询问杨某某笔录、杨某某与陈某结婚证及身份证复印件、税务案件当事人(杨某某)自述材料、杨某某出具的情况说明、证据复印笔录,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存款明细、记账凭证、出库单、三栏明细账,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与×公司签订的订货合同,青神县国家税务局出具的情况说明,×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法票(NO:03141121)复印件,青神县公安局关于杨某某退缴违法所得的情况说明,青神县公安局扣押决定书及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及调取证据清单,四川省眉山市东坡区国家税务局认证结果通知书及认证结果清单,红运公司办税登记资料及2014年、2015年领取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资料,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工商登记资料复印件、对公账户查询结果,×公司对公账户查询结果,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银行流水(2014年7月至2015年7月),吴某某、杨某某、陈某的农业银行账户基本信息及银行流水,吴某某、李某某银行交易记录,青神县国家税务局税收完税证明(青神县×金属材料有限责任公司),中国农业银行电子缴税付款凭证,青神县司法局(2017)青神矫评字第7号调查评估意见书及附件材料,证人陈某、曾某、明某某、李某某、李某某1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杨某某违反国家税收征管制度,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税款人民币98.7850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主动向公安机关投案,并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系自首,给予减轻处罚。
案发后,被告人杨某某补缴了税款95.7922万元,并主动退缴违法所得人民币40.7886万元,给予酌定从轻处罚。
青神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成立,所举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及认定杨某某系自首正确,其指控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被告人杨某某系初犯,经青神县司法局对其进行判前调查评估,同意纳入社区矫正管理范围,故可以对其适用缓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一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款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杨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10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对被告人杨某某违法所得人民币40.7886万元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眉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