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原任平邑县武台镇武沟村党支部书记。
2014年9月19日因涉嫌犯
职务侵占罪、非国家工作人员
受贿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17日被
取保候审。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以平检公刑诉(2015)2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贪污罪,于2015年6月2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
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高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一、贪污的事实
2010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伙同会计赵某、邵某(二人均另案处理),在办理平邑县武台镇武沟村土地征收工作中,虚报村民王某丙、王某乙桃树数量,套取地上附着物补偿款17800元。
2012年12月三人将该款私分,其中王某甲分得6000元。
二、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的事实
2010年年底,被告人王某甲将平邑县武台镇武沟村粉刷外墙工程承包给咸某,2012年6月份结算工程款后,被告人王某甲收受咸某所送12000元贿赂。
另查明,被告人王某甲已向中共平邑县纪律检查委员会缴纳退赃款71821元。
以上事实,还有经庭审举证、质证的证人咸某、赵某、邵某、井某、王某乙的证言,记账凭证,收、付款票据,抓获经过,户籍信息及被告人王某甲在侦查阶段的供述等证据予以证实。
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利用担任村支部书记的职务之便,在协助镇政府进行土地征收工作中,采用虚报地上附着物数量的方式,骗取公共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贪污罪;被告人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他人承包工程时提供方便,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又构成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
应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对其违法所得,应当予以追缴。
平邑县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人犯数罪,应予以并罚;被告人到案后能够如实交待犯罪事实,系坦白,且有悔罪表现,积极退缴赃款,对被告人可从轻处罚。
被告人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情节轻微,可依法对该罪免予刑事处罚。
根据被告人王某甲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可依法对被告人王某甲适用缓刑。
在此期间,被告人王某甲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司法行政机关的监督和管理,积极参加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于社会的公民。
综上,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八十二条 、第三百八十三条 第一款 第(三)项 、第一百六十三条 第一款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九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零六个月(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犯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免予刑事处罚。
二、追缴被告人王某甲犯罪所得赃款18000元,由扣押机关上缴国库。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山东省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审判长田德运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