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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曾用名龚**,男,1966年3月16日出生,汉族,出生地广州市番禺区,文化程度大学本科,原广州市番禺区人民政府副区长,户籍地址广州市番禺区。因涉嫌犯受贿罪于2014年4月3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16日被逮捕。
辩护人宁伟辉,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理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一案,于2015年11月16日作出(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龚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0月1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广东省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曾为欢、张绍伟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广东海印律师事务所律师宁伟辉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判认定:2001年10月至2006年7月,被告人龚某某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广州番禺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以下简称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石碁镇行政事务和经济工作,兼管政法线、镇财所;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龚某某担任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党工委书记,负责市桥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2008年7月起,龚某某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副区长、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主任、番禺区小谷围街党工委书记,期间先后分管、负责大学城管委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信访、侨务外事、民族宗教等工作及小谷围街道党委会全面工作。2011年1月28日,龚某某被免去番禺区小谷围街党工委书记职务,2012年4月23日被免去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期间,龚某某利用前述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孔某威、曾某辉、江某其文、曾某华代郭某麟、梁某明、关某贤、曾某学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人民币(下同)137万元,为上述人员谋取利益。
原判认定上述事实有书证、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与辩解等证据予以证实。
原判认为:被告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的规定判决:(一)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没收财产五十万元。(二)追缴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的违法所得137万元,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提出:1.本案明显存在刑讯逼供,上诉人龚某某的讯问笔录和亲笔供词均应作为非法证据予以排除,不能采信,本案应按照上诉人当庭供述为准。2.本案无一证人出庭作证,证据之间的存在明显矛盾,无法排除合理怀疑,影响到定罪量刑,但一审法院未进行核实,做出的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3.没有证据证明龚某某利用职务之便为郭某麟、南亭村、梁某明、曾某学、广州市番禺区石碁自来水公司(以下简称石碁自来水公司)谋取利益,认定上诉人构成受贿罪的证据不足。4.本案应适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认为:1.龚某某受贿137万元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龚某某收受郭某麟、孔某威、梁某明等人贿送财物137万元的犯罪事实,有龚某某亲笔写的《我的投案自首交代》、行贿人曾某华、郭某麟、孔某威、江某其文、曾某辉、关某贤、梁某明、曾某学等人证言,证人邱某昌、沈某刚、郑某弟、郑某煌、麦某平、张某辉等人证言及相关行贿资金的转账记录、龚某某为行贿人谋利的相关书证等证据证实,证据之间相互印证,足以认定。2.一审法院审理程序合法,采信证据合法。3.根据两高最新司法解释,受贿20万元以上不满300万元的,依法判处三到十年有期徒刑。建议二审法院根据龚某某的认罪态度,依法量刑。
经审理查明:
2001年10月至2006年7月,上诉人龚某某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负责主持石碁镇行政事务和经济工作,兼管政法线、镇财政所;2006年8月至2008年7月,龚某某担任中共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党工委书记,负责市桥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2008年7月起,龚某某担任广州市番禺区副区长、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主任、番禺区小谷围街党工委书记,期间先后分管、负责大学城管委会、科技、知识产权、司法、信访、侨务外事、民族宗教等工作及小谷围街道党委会全面工作。2011年1月28日,龚某某被免去番禺区小谷围街党工委书记职务,2012年4月23日被免去广州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主任职务。期间,龚某某利用前述职务上的便利,先后收受孔某威、梁某明等人贿送的财物共计137万元,具体分述如下:
一、2002年至2007年间,上诉人龚某某在担任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及兼任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广州市番禺区市桥街党工委书记期间,利用主管石碁自来水公司的职务便利,为该公司经营管理谋取利益,并先后六次收受孔某威、曾某辉、江某其文代表该公司贿送的现金共22万元。
二、2006年3月,上诉人龚某某利用担任番禺区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有权参与讨论、决定补偿方案的职务便利,帮助广州市番禺区石碁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石碁建筑工程公司)顺利调整土地,并收受了曾某华代该公司负责人郭某麟贿送的50万元。
三、2012年10月,上诉人龚某某利用担任番禺区副区长、广州大学城管委会主任的职务便利,为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建设等方面谋取利益,并收受了南亭村关某贤贿送的30万元。
四、2010年,在得知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公开招聘管理岗位员工后,时任番禺余荫山房副经理的梁某明要求上诉人龚某某帮忙。经龚某某安排,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办事处根据梁某明的情况确定了报考条件。2011年11月24日,梁某明被招聘为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人。2013年5月3日,为了感谢及继续获得龚某某的帮助,梁某明送给龚某某现金15万元。
五、2013年9月,上诉人龚某某利用担任番禺区副区长、石碁镇海傍村村民信访问题联合工作组组长的职务便利,在平息信访事件后,收受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实公司)负责人曾某学贿送的20万元。
上述事实,有经一审庭审举证、质证,本院予以确认的下列证据证实:
1、广州市特种证件制作中心出具的《常住人口资料》,证实上诉人龚某某的身份情况。
2、《广州市参照国家公务员制度管理机关工作者过渡审批表》、《干部任免审批表》、《公务员登记表》、《职务变动登记表》、《区人大代表登记表》、职务任免通知、领导班子分工通知等,证实:上诉人龚某某是国家工作人员,主要任职情况为:(1)2001年10月26日,龚某某被任命为石碁镇镇长。同年11月,龚某某任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镇行政事务和经济工作,兼管政法线、镇财政所,联系新桥片。2002年3月,龚某某任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负责镇政府行政事务,全镇经济工作,兼管政法线、镇财政所,联系沙田片。2003年8月,龚某某任石碁镇党委副书记、镇长、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协助党委书记工作,负责主持镇政府全面工作,重点联系经济线、镇财政所及沙田片。(2)番禺区市桥街书记龚某某的分工调整为负责市桥街党工委和街道办事处全面工作及联系人大联组、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维护稳定、社会事务、企业经济工作;2007年7月26日分工调整为负责市桥街党工委全面工作及联系人大联组、综合治理、社会治理、维护稳定、社会事务、企业经济工作。(3)2008年7月30日,龚某某任广州市大学城管理委员会主任。同年11月27日起,龚某某任番禺区副区长,先后分管大学城管委会、科技、知识产权、区惠民一号办、农业和农村、侨务外事、民族、宗教、对台、水务、气象、中心镇、名镇名村、农村新社区建设、武装、公安、消防、司法、信访、等工作。2009年2月9日,龚某某主持召开小谷围街党政班子领导会议,决定成立大学城市政园林管理所和大学城管委会接待办公室。
3、侦查机关调取、出具的《立案决定书》、《起诉意见书》、《移送函》、《破案报告》、《起诉书》、《判决书》、《说明》、户籍材料、任职审批表、逮捕证,证实:(1)2013年8月,广州市纪律检查委员会发现龚某某涉嫌收受他人贿赂的线索,经调查发现龚某某涉嫌犯罪,于2014年4月27日移交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处理。2014年4月29日,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决定立案侦查。(2)龚某某书写亲笔供词的情况。(3)曾某华、郭某麟、张某辉、沈某刚、关某贤、被起诉或判处刑罚的情况。
4、石碁自来水公司提供的《企业登记注册资料》、《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关于发放年度企业奖金方案报告》、《申请发放2009年度企业职工部门负责人及骨干绩效年薪方案报告》、《申请返还企业管理费作年度企业奖金报告》、记账凭证、支出证明单、奖金预支表、绩效年薪工资发放表、支出证明单、班子成员及支委年薪工资发放表、公司部门负责人绩效年薪工资发放表、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任命书、文件、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操作守则、番禺石碁镇人民政府、镇委便条、任免通知、任职通知等,证实:(1)该公司成立于1987年10月29日,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注册资本538万元全部由股东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出资。(2)孔某威于1992年至2005年6月任石碁自来水公司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曾某辉于1988年任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副总经理,2005年6月至2008年1月任石碁自来水公司经理。江某其文自2004年起任石碁自来水公司副经理,2008年1月至2010年3月任石碁自来水公司负责人、经理。龚某某于2001年任石碁镇镇长、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2005年3月起不再兼任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总经理。(3)每年年终,石碁自来水公司领导都有奖金。
5、广州市番禺区石碁镇纪律检查委员会出具的《证明》,内容为:龚某某在石碁镇工作期间没有向石碁镇纪委上缴红包款的记录。
6、中共石碁镇委的职务任免通知,证实:曾某华于2000年7月至2003年3月任石碁镇司法所所长,2002年至2006年任石碁镇外来人员管理办公室主任,2006年至2010年任石碁镇工会副主席。
7、石碁建筑工程公司《验资报告》、《土地转让合同》、《土地转让补充协议》、《关于对合同外市政规划路用地面积进行补偿的申请报告》、《土地转让合同补充协议》、《的补充合同》等,证实:(1)截至1998年11月30日,石碁建筑工程公司收到投资者郭某麟、邱洁卿的注册资本400万元、100万元。2001年注册资本增至600万元,郭某麟占83%。(2)1998年11月18日,石碁镇经济发展总公司同意将总面积为119.6亩的土地以11960598元转让给石碁建筑工程公司,并负责办理相关的土地使用证。郭某麟作为石碁建筑工程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约。(3)2003年4月18日,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确认用位于前锋工业区内的170亩工业用地替换前述119.6亩土地。(4)2005年10月23日,石碁建筑工程公司确认,广州市华禺达商贸有限公司已支付600万元购买52.33亩土地。
8、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提供的《关于南亭村商业街合同签订》、《南亭村临铺租赁合同》、《南亭村商业街临铺的天台租赁合同》、《村“两委”联席会议记录》、《开发计划草案》、《南亭村2008年年度计划报告》、村民代表签到表、招标申请公函、招标公告等,证实:(1)2010年起,王某平承租南亭村临铺、南亭村商业街临铺的天台,租期8年;(2)2013年8月、10月、2014年1月,南亭村两委会讨论发展130亩闲置土地的问题。
9、广州市番禺区小谷围街工作委员会提供的《广州市番禺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人员登记表》、《梁某明同志的组织考察报告》、工作证明、批准招工计划、年度考核表、职工履历表,证实:(1)2010年11月,小谷围街工作委员会对梁某明考察的人员为:陈某彬、何某。(2)2011年11月24日,梁某明被招聘为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合同制工人。
10、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关于办理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事业编制干部入编手续的情况说明》,内容为:截止报名日,网上报考2010年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管理岗位事业编制共有8名,现场递交报名表的只有梁某明。梁某明面试、笔试综合成绩为74.61分。经考察,梁某明是街道急需的优秀人才,请番禺区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放宽年龄限制,同意招聘。
11、番禺区小谷围街工作委员会提供的《2010年番禺区事业单位公开招聘工作人员方案》、《关于下达2010年番禺区事业单位(第一批)增人计划指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证实:2010年小谷围街高校服务中心管理岗位的专业要求为英语大专或以上,35周岁以下,广州市户籍(不含从化、增城),有5年以上英语翻译和3年以上企事业单位管理工作经验,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
12、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等工商登记资料、《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番禺区委办公室《关于成立解决石碁镇海傍村村民集访问题领导小组的通知》、《关于调整解决石碁镇海旁村村民集访问题工作组的通知》、《关于协调解决海傍村村民集体上访有关问题的会议纪要》、《关于番禺区依法处置海傍村事件的情况报告》,番禺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证实:(1)广州市嘉实物业发展有限公司成立于2009年11月27日,法定代表人为曾某学。(2)2009年11月9日,嘉实公司与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签订《土地使用权租赁合同》,约定嘉实公司承租海傍村37995.7平方米土地,租期20年。(3)2011年2月1日,嘉实公司与番禺区石碁镇海傍村签订《土地租赁合同》,约定嘉实公司承租海傍村约4万平方米及30亩土地,租期20年。(4)2013年8月8日,番禺区委决定成立解决石碁镇海傍村村民集访问题领导小组,龚某某任副组长。同年9月18日,番禺区委决定成立解决石碁镇海傍村村民集访问题的联合工作组,联合工作组在前述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具体负责收集海傍村集访的相关情况,配合协调各专责小组开展工作,定期向领导小组汇报工作情况,龚某某任联合工作组组长。
13、中国建设银行提供的账户明细、交易明细等,证实:(1)2011年至2013年,该行户名为“曾某华”的账户发生15万元至100多万元不等的多笔整存整取交易;(2)2006年3月8日,该行户名为“曾某华”的账户支取现金50万元。曾某华签认该50万元用于送给龚某某。
14、广州市国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提供的中国建设银行进账单、费用报销单、收款凭证,证实:(1)2005年1月31日,广州市国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持广州市华禺达商贸有限公司开出的100万元支票入账。(2)2005年2月1日,广州市国昌通信工程有限公司记账收取广州市华禺达商贸有限公司往来款200万元。
15、工商银行提供的活期历史明细清单,证实:2013年5月3日,该行户名“麦某平”的账户续存228161元、支取5万元,同月6日支取78161元。
梁某明签认:其中2013年5月3日的15万元是我取出的卖房款的一部分,反映了我2013年5月3日把15万元送给龚某某的事实。
麦某平签认:其中2013年5月3日发生的15万元支出是我取给梁某明卖房款的一部分,他之后告诉我是拿去送给龚某某的。
16、证人江某其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4月,沈某刚上交给石碁镇纪委17500元,说是石碁自来水公司送的红包,当时是其和吴某光经手。其任石碁镇纪委领导期间,没有经手也没有听说龚某某曾上缴财物。
17、证人吴某光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4月,沈某刚上交了17500元,说是石碁自来水公司送的红包,当时是其和江某其经手。石碁镇镇委、镇政府曾为镇领导准备过年发放红包的款项,印象中应是每封10元,每位镇领导每年大约几百元,最多几千元,要派发更多红包就自己掏腰包。其在石碁镇任职期间,没有经手也没有听说龚某某曾上缴任何财物。
18、证人沈某刚的证言,其陈述:2006年7月起其任番禺区石碁镇党委书记。石碁自来水公司是石碁镇政府下属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投资设立的企业,镇政府每年向石碁自来水公司下达目标任务,任务完情况与石碁自来水公司领导班子成员的个人收入挂钩,石碁自来水公司的利润分配、重大决策和财务开支要经镇政府、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研究决定。2007年至2010年每年春节前,曾某辉、江某其文每年送给其个人5万元现金,说是石碁自来水公司惯例,其共收了20万元。
19、证人郭某麟的证言,其陈述:(1)其是石碁建筑工程公司总经理。2002年底、2003年初的一天,其找到曾某华,说起该公司转制时从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拿到的约120亩地已被石碁镇政府征用,其多次沟通、要求镇政府调地都没落实,希望曾某华帮忙尽快补回土地,其愿意出200万元疏通关系。因其资金紧张,曾某华同意迟点再收该200万元。后曾某华说已经搞定,让其向镇里了解、跟进。(2)2003年3月,其到龚某某办公室,龚某某称镇里决定给其置换前锋村工业区100亩地并另外给40亩地作为办证补偿,其提出再多给10亩,龚某某让其找戴永昌。一星期后,龚某某说戴永昌已经同意,其又提出将长坦村的20亩土地也置换到前锋村工业区,龚某某答应了。大概2003年4月,其和石碁镇政府签订了《土地置换合同》,确定将前锋村工业区170亩土地置换给其公司。(3)2004年底或2005年初,其向邱某昌借200万元,邱某昌给其一张200万元支票,其写了借条并当场将支票交给曾某华。2005年至2007年,其分多次共还给邱某昌本息共210万元。(4)该200万元是其事前答应给曾某华帮忙调地的公关费用,曾某华怎么用、怎么送领导其都没意见,曾某华也没有说过。其只知道曾某华帮助加快了土地置换进度、帮其多争取到50.4亩办证补偿、将分散的其他土地置换到同一区域。其和曾某华还有其他债务关系,但与此200万元无关。
20、证人邱某昌的证言,其陈述:2003年初,郭某麟向其借200万元并让其直接给曾某华,但曾某华说先要100万元。2003年3月28日,其转了100万元到曾某华提供的建设银行账户。大概2005年初,郭某麟给其两张共200万元的广州华禺达公司支票,2005年1月31日、2月1日支票入帐后,同年2月5日,其又转给曾某华100万元。
21、证人王某平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广州市佳大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广州佳大公司)的郑某弟参与了南亭村约130亩土地的开发洽谈。2012年中秋节前后,关某贤到其办公室说想找龚某某帮助提高容积率,让其找郑某弟出30万元送给龚某某。两天后郑某弟让司机交给其一个红色的旺旺包装袋,说是给关书记的,其没有打开看,其想里面就是那30万元。不久,关某贤到其办公室取走了该包装袋。郑某弟出30万元是想争取和南亭村合作开发土地,而且提高容积率对他也有好处。其和郑某弟是老乡、曾陪他和南亭村两委干部吃饭,可能因此关某贤才让其找郑某弟要钱。
22、证人郑某弟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起,广州佳大公司和番禺区小谷围街南亭村谈合作旧村改造和土地开发,但项目没有实际动工。2012年10月,关某贤打电话说要30万元找领导提高土地容积率,让其交给王某平,其为了不得罪他、顺利谈好项目就答应了。过了两天,其用一个环保袋(颜色忘记了)装好钱,并把环保袋、王某平的联系方式交给司机郑某煌(没有告诉他袋子里有什么),让他交给王某平。其认为关某贤应该是给番禺区领导,其不清楚他怎么用。
23、证人郑某煌的证言,其陈述:其是郑某弟的司机。2012年10月,郑某弟给其一个环保袋(颜色忘记了,袋子里的东西四四方方,不是烟酒,可能是茶叶或钱),让其交给王某平,其在番禺区南亭村附近给王某平。
24、证人麦某平的证言,其陈述:2013年5月,梁某明卖了位于西城花园小区的房子,其中228161元房款存入其工商银行账户,当月3日,梁某明和其提取了15万元后,梁某明去和龚某某夫妇吃饭,后来梁某明说钱送给龚某某了。
25、证人何某的证言,其陈述:2010年间其在番禺区小谷围街道办事处组织人事办公室工作。2010年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公开招录3名事业编制员工,分别是小谷围街文化体育服务中心管理岗位、高校服务中心管理岗位、广州大学城市园林管理所管理岗位,招录资格条件由小谷围街道办事处制定后上报番禺区人事局,当时其负责起草资格条件。同年7月,黄颖臻告知,龚某某称梁某明会和其联系,不久梁某明给其打电话,自称是英语专业,曾当过英语翻译,现在番禺余荫山房当经理。所以其将高校服务中心岗位的招录条件设定为“5年以上英语翻译和3年以上管理经验”,即为梁某明量身定制条件,且因梁某明已36岁,其将报名年龄放宽为36或37周岁,后来番禺区人事局修改为“35周岁以下,条件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年龄限制”。因为招录条件是因人设岗,梁某明也符合条件,2011年2月就被正式录取上班了。印象中龚某某没有找其打招呼。
26、证人张某辉的证言,其陈述:其和龚某某同时入伍且在同一个地方服兵役,是多年的朋友、战友,一起退伍回番禺后也有来往。曾某学是嘉实公司大股东,希望其和龚某某帮忙平息海傍村村民上访事件,并称会送给其二人各20万元。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曾某学在其家门口,送给其装有两瓶蓝带洋酒和现金20万元的一个黑色胶袋。几天后,其带曾某学到番禺某豪山庄,曾某学在龚某某的客厅送给龚某某一个黑色胶袋,胶袋里有两瓶蓝带洋酒、一包东西,其只看到洋酒,不过那个胶袋和送给其的一样,所以曾某学应该也是送了20万元给龚某某。
27、行贿人孔某威的证言,其陈述:(1)1986年至2005年6月其任石碁自来水公司总经理,负责全面工作,江某其文于1986年至2008年任石碁自来水公司副经理、2008年后任总经理。龚某某自2001年任石碁镇政府镇长,分管石碁自来水公司。(2)石碁自来水公司每年年尾结算时会预留一笔利润分成款,作为公司领导定额超产奖奖金,并从中分一部分作为石碁镇领导的红包,以感谢镇领导的支持,已逐渐形成惯例。(3)2002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每年其和江某其文代表公司送龚某某3万元,共送了12万元。2002年之前的其记不清楚。每次都在龚某某办公室送装有现金3万元的大信封,龚某某都收下了,该12万元是给龚某某,不是给镇政府或其他单位。
28、行贿人曾某辉的证言及书写的材料,其陈述:(1)2005年其受石碁镇政府指派,担任石碁自来水公司总经理,当时龚某某分管石碁自来水公司。(2)石碁自来水公司每年年尾结算时预留一笔利润分成款,作为领导定额超产奖奖金,并由公司领导决定从中拿一部分作为石碁镇领导的春节红包,感谢镇领导支持,并形成惯例。(3)2006年、2007年春节前,每年其、江某其文代表公司送给龚某某现金5万元,都用大信封装好后在龚某某办公室送,龚某某都收下了。该10万元是送给龚某某的,公司应是记账为“公司领导定额超产奖奖金”。2007年春节龚某某刚调任市桥街道书记,但考虑他是老领导,就继续按惯例送。
29、行贿人江某其文的证言及书写的材料,其陈述:(1)1987年至2010年,其在番禺区石碁自来水公司工作,其中1987年至1991年任会计、2004年起任副总经理、2008年起任总经理。1987至2005年总经理是孔某威、2005年是曾某辉。石碁自来水公司是石碁镇政府出钱投资并指派一套班子成员承包经营,由石碁镇镇长直接领导。(2)石碁自来水公司每年年尾结算时预留一笔利润分成,作为公司领导定额超产奖奖金,公司领导再从中拿一部分作为石碁镇领导春节红包,感谢镇领导支持,这是公司多年的惯例。(3)2002年至2005年春节前,每年孔某威都带其代表公司送给龚某某3万元;2006年、2007年春节前,每年曾某辉带其送给龚某某5万元。每次都是用大信封装好后在龚某某的办公室送,龚某某都收下了。期间其负责财务工作,送给龚某某的22万元都记账为公司领导定额超产奖奖金,送给镇领导的钱和公司领导的年终奖金只记一个总数,不会记具体数额、送给谁。(4)龚某某分管石碁自来水公司、有权决定公司经营权,石碁自来水公司的一些基建项目需要镇领导决策和组织实施,所以公司才送钱给他。(5)2008年其任总经理时,龚某某已不再担任石碁镇镇长,所以就没再送钱。
30、行贿人曾某华的证言,其陈述:(1)郭某麟是石碁建筑工程公司法人代表兼总经理。约2003年初,郭某麟提出给其200万元疏通关系、酬谢有关领导帮忙调整土地,因郭某麟当时经济困难,二人商定其先垫付200万元并全权处理。(2)其前期公关共花了50万元,其中30万元兑换成35000美元,分别送给龚某某等领导及其他部门人员,另外20万元用于有关部门人员的饮酒请客、疏通关系。(3)其找到龚某某说郭某麟愿意出200万元作为酬谢费,请他找戴永昌帮忙。几天后,龚某某打电话说戴永昌已经表态,会令郭某麟满意。(4)2003年4月落实土地调整后,其找郭某麟兑现承诺,郭某麟说资金困难,让其先想办法应付。2006年2月,郭某麟用现金支票或银行转账方式给其200万元后,龚某某表示迟点再说,并说给戴永昌100万元、给他50万元。(5)2006年3月的一天,其又对龚某某说已准备好现金50万元,龚某某说中午回家。当天中午其回家用帆布质地的旅行袋(印有旅行社标志)装好50万元(100元面额,10万元一扎,每扎用黑色胶带装好)后,开车到龚某某居住的某泰花园(位于番禺广场西侧,大门向北),龚某某接电话后下楼开门,其随龚某某上楼,龚某某家门朝北,客厅面积约20到30平方米,大门右手有一套沙发,沙发前一张方桌,东边靠墙是电视柜,当时没有其他人在,其将旅行袋放在方桌上,说郭某麟感谢他的帮忙。(6)其只告诉郭某麟事情已办好,郭某麟不管其怎么处理200万元。
31、行贿人梁某明的证言、亲笔供词,其陈述:(1)2009年至2012年的一个中秋节前一天晚上8、9点左右,其和龚某某在番禺广场的科尔海悦酒店时,有一个陌生人拿了一个红色袋子来找龚某某,其出去约10分钟后再返回时,陌生人已经走了,后来龚某某拿了那个红色袋子走回家。其到小谷围街工作后才知道那个陌生人是南亭村书记关某贤。(2)2010年底,小谷围街道打算招聘3名事业编制员工,其找到龚某某帮忙,并说会给酬谢费,龚某某让其好好准备考试。后来龚某某让其联系招考负责人何某。其告知何某:其是英语专业,擅长英语、球类运动、唱歌。经笔试、面试后其被录取了。2013年4、5月其以63万元卖了西城花园的房子,其中40万元直接还给银行,20多万元转到麦某平的工行卡。2013年5月3日其和麦某平取了现金15万元后,其约龚某某夫妇到汉景山庄吃饭。饭后在停车场,陈少冰开车,龚某某坐在副驾驶,其从车窗把用黑色塑料袋装的15万元递给龚某某,其说多谢坤哥帮忙搞定工作,龚某某示意其把钱给陈少冰。其送钱一是感谢龚某某帮忙入职小谷围街道办事处高校服务中心,一是希望龚某某帮忙调动。2013年9月及2013年底至2014年初,陈少冰、龚某某分别让其想好怎么说该15万元。(3)其曾供述向龚某某借了30万元,但其只是曾向龚某某提出借钱,并没有实际借到钱,之前供述该15万元是还款,是因为其怕承担责任。
32、行贿人关某贤的证言,其陈述:2009年至2012年南亭村旧村改造和土地开发项目期间,广州佳大公司总经理郑某弟曾分两次分别送给其、关次豪100万元。2012年中秋节前后,其以要龚某某帮助提高容积率为由,让王某平向郑某弟要30万元。后来王某平在他办公室给了一个红色、沉甸甸的旺旺袋,其想尽快送给龚某某,所以连袋子都没打开就离开了。当晚十点左右其到番禺广场科尔海悦酒店的卡拉ok房找到龚某某,在场的梁某明走开后,其才把旺旺袋子交给龚某某,说是提高容积率的运作资金,龚某某收下了。
33、行贿人曾某学的证言,其陈述:其是嘉实公司股东,该公司租了海傍村一块地,租期40年,后来当地村民一直闹事。2013年9月,村民上访事件闹得很大,番禺区政府成立了工作组处理,龚某某任工作组组长。其曾请张某辉帮其找龚某某说情及同意上访事件平息后让其公司继续租用该土地,其承诺事后送张某辉、龚某某各20万元好处费。闹访事件平息后,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辉带其到龚某某家(番禺某豪山庄某栋楼顶楼复式房,当时龚某某家里没有其他人),其送给龚某某一个礼品袋,里面有两瓶蓝带牌洋酒、现金20万元,感谢他忙解决村民上访事件,龚某某收下了,后来也没有退回。
34、上诉人龚某某在侦查机关的供述及亲笔供词,其供述:(1)2002年至2005年每年春节前,其四次共收受孔某威、江某其文现金12万元,2006年、2007年春节前,两次收受江某其文、曾某辉现金共10万元,都是在其办公室给其装有现金的大信封,孔某威、江某其文等人送钱时都说是年终慰问金,并说镇政府的领导班子成员都有。(2)曾某华和其是同事。2002年,京珠高速征用了郭某麟的石碁建筑工程公司的一块工业用地,曾某华曾找其问过郭某麟调整土地的事。2003年左右镇政府决定补偿给石碁建筑工程公司前锋工业区170亩土地,其作为石碁经济发展总公司的董事长,曾召开公司例会讨论并同意了调整方案。2002至2005年间,曾某华几次打电话时其都说没有时间。2006年3月的一天,曾某华说要送郭某麟的酬金,中午饭后,曾某华到其位于某泰花园的家,把一个旅行袋放在桌上,里面是100元面额、10万元一扎的现金,每扎都用黑色胶袋装好,五扎共50万元,他说是郭某麟为调整土地给的感谢费,其收下了。(3)2008年其在工作中认识关某贤。关某贤曾找小谷围街分管领导协调南亭村商业街的建设,但没有直接找其。关某贤也曾找到番禺区委协调南亭村旧村改造。旧村改造是番禺区委区政府按广州市政府的统一部署,由大学城管委会协调四个村,但广州市政府没有通过番禺区的规划设计方案。关某贤没有给其送过钱。(4)其和梁某明的关系一直比较好。2010年大学城管委会经班子会议讨论,决定公开招聘几名办事员,其提出其中一个岗位要求英语熟练。当时梁某明在番禺余荫山房当副经理,其问他有没有兴趣报考,最后梁某明考上大学城管委会高校联络办公室事业编制办事员。梁某明曾三次共向其借款30万元,2013年5月中午,其和梁某明在汉景山庄喝茶后,梁某明在停车场给其用袋子装的15万元,梁某明说房子卖了60万元,先还15万元。(5)2013年7月,海傍村村长实名举报村书记,村民不断上访、闹事,同年9月番禺区成立专门领导小组、若干个工作小组,其负责驻村工作小组。张某辉曾给其打电话说曾某学的嘉实公司愿意出20万元沟通,其叫张某辉不要沾这件事。
庭审中,龚某某供述:(1)其曾3次收取孔某威、曾某辉共11万元,都用于单位拜年派发利是、团年晚会奖金。过年期间办公室曾准备了利是用于领导拜年派发,其不清楚钱的来源。(2)其没有收过曾某华、关某贤、曾某学的财物。(3)其收到梁某明的15万元还款,梁某明被聘用为事业编制员工,收入不高,不可能因此送15万元。
关于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本院综合评析如下:
1.关于本案取证合法性问题。现无证据证明上诉人龚某某2014年5月16日的讯问笔录及龚某某2015年4月30日自行书写完成的《我的投案自首交代》系非法取得,一审判决采信该两份证据并无不当。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本案应按照上诉人当庭供述为准的意见理据不足,不予采纳。
2.关于上诉人龚某某收受孔某威、曾某辉、江健文贿送的22万元款项的问题。根据在案证据,龚某某收受孔某威、曾某辉、江某其文代表石碁自来水公司贿送22万元的事实,每次收受贿赂款都有两行贿人的证言予以证实,上诉人龚某某也曾供认此宗犯罪事实,其供述能与行贿人的证言相互印证,证人沈某刚的证言也佐证石碁自来水公司每年都向镇领导个人贿送财物。因此,一审认定该宗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龚某某只收受11万元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至于上诉人龚某某及其辩护人辩称该款用于慰问及派利是,并无相应证据予以证实,不予采信。
3.关于上诉人龚某某收受曾某华代郭某麟贿送的50万元的事实。经查,在案书证证实,2003年石碁镇确实调整、补偿给郭某麟的石碁建筑工程公司共170亩土地;郭某麟、曾某华的证言证实,郭某麟提议给曾某华200万元作为公关费办理调整土地事项;郭某麟通过邱某昌支付200万元给曾某华的事实,有邱某昌、郭某麟、曾某华的证言及相关书证予以证实;曾某华提取50万元现金送给龚某某的事实,有曾某华的证言、相关书证予以证实,龚某某在《我的投案自首交代》也供认其收受了郭某麟托曾某华转送的50万元。因此,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龚某某收受曾某华代郭某麟贿送的50万元的事实
4.关于上诉人龚某某收受关某贤贿送的30万元的事实,有证人王某平、郑某弟、关某贤、郑某煌、梁某明的证言予以证实,并无证据证明郑某煌、王某平、关某贤私吞或截留该30万元。因此,一审认定上诉人龚某某收受关某贤贿送的30万元的事实并无不当。
5.关于上诉人龚某某收受梁某明贿送的15万元的事实。经查,相关招聘书证及证人证言证实上诉人龚某某为梁某明被招录一事提供帮助,证人梁某明、麦某平的证言及相关书证证实梁某明给予龚某某15万元。龚某某辩称该15万元是归还借款,但没有借据等证据证实,关于借钱的缘由及每次借钱的数额,龚某某和梁某明的言辞证据也不一致。梁某明还证明龚某某多次向其提出,如果有人问起该15万元的事,应如何掩盖及应付。因此,龚某某及其辩护人所提该15万元系借款与事实不符,不予采纳。
6.关于上诉人龚某某收受曾某学20万元的事实。经查,相关书证证实,在处理海傍村事件过程中,龚某某担任联合工作组组长。曾某学供述,其曾承诺上访事件平息后送给张某辉、龚某某各20万元,后龚某某作为工作组领导下命令抓捕闹事村民平息了事件。2013年9月的一天晚上,张某辉带其到龚某某在番禺某豪山庄的家,其送给龚某某一个礼品袋,袋子里面有两瓶蓝带牌洋酒和现金20万元(百元面额两扎,每扎10万元),龚某某收下了。证人张某辉证明,因海傍村事件,曾某学曾提出送给其、龚某某各20万元。在曾某学送给其装有两瓶蓝带洋酒、现金20万元的一个黑色胶袋的几天后,其带曾某学到龚某某位于某豪山庄的家中,曾某学送给龚某某同样的黑色胶袋,其看到胶袋内有两瓶蓝带洋酒和一包东西,应该也是现金20万元。根据在案证据,足以认定上诉人龚某某收受曾某学贿送的20万元。
7.关于法律适用问题。本案二审审理期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发布施行,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本案应当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对量刑作出相应调整。
本院认为,上诉人龚某某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数额巨大,为他人谋取利益,其行为构成受贿罪。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唯修订后的刑法及司法解释对受贿罪的量刑标准作出调整,根据从旧兼从轻原则,对上诉人龚某某的量刑应作相应调整。上诉人及其辩护人所提辩护意见、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出庭意见,上述已作评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九十三条、第三百八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八十六条、第三百八十三条、第四十七条、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第一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维持(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的定罪部分及第二项;
(二)撤销(2015)穗中法刑二初字第12号刑事判决第一项对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的量刑部分;
(三)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龚某某犯受贿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五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刑期自2014年4月30日起至2020年4月29日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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