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解某某,女,因涉嫌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6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28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
看守所。
辩护人胡某某,河北升华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720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于2016年6月23日凌晨,在本区新金山公寓1330号其暂住地,容留李某某(女,24岁)、刘某某(女,24岁)、丁某某(女,25岁)吸食毒品冰毒。
被告人解某某后被抓获归案。
现作案工具锡纸1张、冰壶1个以及苹果牌平板电脑1台已扣押在案。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解某某具有能如实供述所犯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解某某拘役四至六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解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在案的锡纸1张、冰壶1个是犯罪工具,应予没收;苹果牌平板电脑与本案无关,退回公诉机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解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自2016年6月23日起至2016年10月22日止,罚金已预缴在案)。
二、在案的锡纸一张、冰壶一个,均予以没收;苹果牌平板电脑一台,退回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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