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来源: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20XX)湘XX刑初XX号
湖南省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朱某,男。20XX年因犯
交通肇事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宣告缓刑一年;20XX年3月20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株洲市荷塘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于20XX年1月30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犯
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1月1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19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
看守所。
被告人向某,男。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XX年8月2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日被
取保候审,20XX年4月13日本院决定对其逮捕。现羁押于株洲市看守所。
辩护人李某,X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株荷检刑诉〔20XX〕86号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朱某、向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同意适用速裁程序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朱某、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罪名成立。被告人朱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毒品犯罪,系累犯、毒品再犯,应当从重处罚。应当从重处罚。本案系共同犯罪,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朱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向某在其中起次要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朱某主动投案,系自首;被告人向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且两名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均可以从轻处罚、从宽处理。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采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三百五十六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二百二十二条。
判决结果
一、被告人朱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XX年1月10日起至20XX年7月9日止。罚金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被告人向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容留他人吸毒罪】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的相关规定:
第三百五十四条 【容留他人吸毒罪】 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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