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被告人赵某某,男,1987年8月13日出生。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4月1日被羁押,次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16日被逮捕。
 
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辩护人陈晓伟,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徐尊立,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京朝检公诉刑诉[2016]1013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于2016年4月1日6时许在其位于本市朝阳区星河湾小区朗园2号楼×单元×室的暂住地内,容留刘×(女,22岁,河南省人)、罗×(男,25岁,北京市人)、欧×(男,25岁,福建省人)吸食大麻、氯胺酮(俗称“k粉”)等。
 
被告人赵某某于当日被民警抓获,并从其暂住地起获大麻、氯胺酮等毒品。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赵某某具有如实供述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赵某某四至六个月拘役,并处罚金。
 
被告人赵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六十一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4月1日起至2016年7月31日止。
 
罚金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