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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被告人王某某,男,1985年12月14日出生。
 
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6年5月10日被羁押,同年6月1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北京市昌平区看守所
 
辩护人宋鹏。
 
公诉机关以京昌检公诉刑诉[2016]576号起诉书指控
 
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
 
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6年4月至5月9日,在位于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北京天宇鑫和酒店管理有限公司8309号其租住的房间内,多次容留李×吸食毒品大麻,后被民警抓获。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某有期徒刑六个月至八个月,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辩护人庭审中亦未提出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
 
辩护人建议对被告人从轻处罚的意见,予以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某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5月10日起至2016年11月9日止。
 
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扣押冰壶一个,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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