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黄某某,男,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广东省封开县**镇**路**号(以上均自报)。2016年8月19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9月23日经本院批准,次日由中山市公安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中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黄某某涉嫌集资
诈骗罪,于2016年11月2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次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2017年1月4日、3月17日退回中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同年2月4日、4月17日中山市公安局重新移送审查起诉。2016年12月23日、2017年3月4日、5月17日分别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3年10月至2015年期间,被告人黄某某在我市西区向被害人梁某良虚构其所工作的深圳市深通汽车租赁公司的内部人员可以通过两年分期付款的方式认购全新包牌七座瑞风商务车用于公司经营,投资人只需支付每台购车款三成某某人民币4万元并将车交给公司用于租赁经营,公司在两年内将每台车每月租赁经营所得的一半作为投资人其余购车款扣除后,将每台车每月租赁经营所得另一半即人民币2964元作为利润支付给投资者,两年租赁期限届满后汽车归投资者所有,以此方式先后骗取被害人梁某良投资7台商务车,共计骗取被害人梁某良人民币260000元用于个人挥霍、归还个人借款等。期间,被告人黄某某通过银行和微信转账支付租金人民币共计229844元给被害人梁某良。
2016年8月19日晚上8时某某,公安人员在深圳市福田区新洲爱心网吧内将被告人黄某某抓获归案,当场缴获银行卡5张某某手机1台。归某某,被告人黄某某如某某自己的犯罪事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物证、书证、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和辩解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某无视国家法律,诈骗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鉴于被告人黄某某归某某如某某自己罪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之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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