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起诉林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7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396号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1624197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和平县,文化程度中专,原系广州市**环保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户籍地为广东省和平县**镇街镇**街路**号,住所地为广州市荔湾区**路**号**楼。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0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2016年11月30日经广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林某某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移送审查起诉。广州市人民检察院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并于2017年2月11日将本案依法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09年10月始,被告人林某某在**公司任副总经理期间,伙同同案人梁某某等人(均另案处理)向社会不特定公众吸收资金。2014年6月至7月,公安人员将梁某某等人抓获归案,并缴获**公司招商业绩工资表等资料一批。经广东诚安信司法会计鉴定所鉴定,2009年1月至2014年3月期间,**公司吸收款项共计人民币156544040.30元,其中,已报案被害人163人,涉及款项共计人民币12240710元,期间返还被害人人民币945236.6元。2016年10月27日,被告人林子被公安人员抓获归案。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抓获经过等书证;

2、同案人梁某某等人的供述;

3、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

4、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

6、电子数据。

本院认为,被告人林某某作为**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无视国家法律,参与单位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的活动,数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林某某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六条之规定,是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李颂捷   

2017年3月20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