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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起诉苏某甲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

  •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
  • 2018-06-27

晋城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城检公刑诉〔2017〕252号   

 

被告人苏某甲,曾用名苏某乙,女,1977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1405241977********,汉族,高中文化程度,晋城市**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山西省陵川县人,户籍所在地:山西省晋城市城区**路**号**号楼**单元**室,现住河南省郑州市郑东新区**社区**号楼**室。因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2016年10月27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刑事拘留,同年12月2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逮捕。

本案由晋城市公安局城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苏某甲涉嫌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6年12月29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两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三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1年8月19日,被告人苏某甲注册成立了晋城市**有限公司,在未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情况下,以投资深圳**有限公司、修建阳城县**乡**村“**”项目为名,支付高利息为诱饵,公开向社会吸收资金。截止2014年2月,晋城市**有限公司共向43人吸收5017248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企业信息查询单、到案经过等书证;

2.证人吉某某、赵某某、王某某的证言;

3.被害人邢某某、侯某某等人的陈述;

4.被告人苏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5.辨认笔录。

本院认为,被告人苏某甲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公开宣传,非法向社会公众吸收存款,数额巨大,其行为侵犯了国家金融管理制度,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第一款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晋城市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范玉霞   

2017年6月27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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