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竺某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普检刑诉[2011]7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竺某犯
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1年10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竺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7月12日12时许,被告人竺某携带一包毒品至本市曹杨五村188号105室邻居陶某某家中,后被前来检查的民警抓获,民警当场从其身上查获该包毒品。
经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中心检验,上述查获的毒品净重10.83克,检出海洛因成分。
上述事实,被告人竺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证人证言,毒品的照片,上海市公安局普陀分局扣押物品清单,上海市公安局缉毒处收缴毒品专用单据,司法鉴定科学技术研究所司法鉴定中心检验报告书,相关的劳动教养决定书、刑事判决书、强制隔离戒毒决定书,公安机关工作情况记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竺某明知是毒品而非法持有,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依法应予处罚。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的指控事实及罪名成立。
被告人竺某曾因犯罪被判刑,依法可酌情从严处罚。
被告人竺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的量刑建议,可予采纳。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八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竺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1年7月12日起至2011年12月11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毒品,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