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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纳)。

被告人陈某某,男,汉族,武汉市汉阳区人,小学文化,无业。
 
信阳市?负忧?嗣窦觳煸阂孕?讣煨趟撸?010)32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于2010年12月1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陈某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0年9月15日,被告人陈某某携带毒品冰毒、麻古在信阳市盐业批发市场胡XX家中吸食时,被公安人员当场抓获,现场缴获疑似毒品冰毒一袋、麻古六颗及吸毒工具吸壶一个。
 
经现场称重,疑似毒品冰毒19.5克、麻古0.6克。
 
公安人员对现场人员陈某某、胡XX等四人尿样检测,检测结果均呈阳性,均为吸毒人员。
 
经信阳市公安局物证鉴定所鉴定,疑似毒品冰毒和麻古均检出甲基苯丙胺成份。
 
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胡XX、汪X等人的证言,抓获经过、搜查笔录、提取笔录及扣押物品清单,称重记录及照片,上缴毒品清单和毒品检验鉴定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非法持有含甲基苯丙胺成份毒品20.1克,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毒品罪,信阳市?负忧?嗣窦觳煸褐缚刈锩?闪ⅰ1桓嫒顺潞撼缮心苋献铮?党醴福?梢远云浯忧岽Ψ!J颖景妇咛迩榻冢?勒铡吨谢?嗣窆埠凸?谭ā返谌?偎氖?颂踔?娑ǎ?芯鋈缦拢
 
被告人陈某某犯非法持有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罚金2000元(已缴纳)。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开始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
 
即自2010年9月15日起至2011年3月1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上诉于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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