周某贩卖毒品海洛因0.16克,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周某,男,1975年10月8日生,汉族,贵州省盘县人,小学文化,农民。
2014年7月4日因犯贩卖毒品罪被本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同年9月10日被本院决定暂予监外执行。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院以盘检公诉刑诉(2014)66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4年11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4年12月3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盘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赵花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贵州省盘县人民检察机关指控,2014年7月13日19时许,被告人周某在盘县马依镇坪地村十六组家中贩卖毒品给彭某某时被老厂派出所民警抓获,当场缴获毒品嫌疑物零包4个,重0.16克。
经鉴定,涉案毒品嫌疑物中检测出海洛因成分。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周某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之规定,应当以贩卖毒品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建议判处一年六个月以下有期徒刑。
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证人彭某某的证言,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文件清单,指认笔录、称量笔录及照片,收据,理化检验鉴定意见书,羁押伤病拒收审批表,被监管人员体检表,检验报告单,刑事判决书,暂予监外执行决定书,户籍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违反国家毒品管理法规,明知海洛因是毒品而贩卖给他人,并当场缴获毒品海洛因0.16克,其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的判决宣告以后,刑罚执行完毕以前又犯新罪,应当对新犯的贩卖毒品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实行数罪并罚。
被告人周某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后又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再犯,依法给予从重处罚。
被告人周某被抓获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给予从轻处罚。
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适当。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 第四款 ,第三百五十六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一条 ,第六十四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周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原犯贩卖毒品罪,余刑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二十天,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
二、涉案毒品海洛因0.16克,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六盘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分享到: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