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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湖南省段某贩卖毒品0.238克,获刑一年一个月

案例来源:公诉机关XX市人民检察院,(20XX)湘12XX刑初2XX号
 
被告人段某,男,1985年生,湖南省XX市人。XX市人民检察院以XX市检刑诉[20XX]1XX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XX年9月XX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XX年10月XX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XX年10月XX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XX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段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起诉书指控:20XX年5月XX日中午,吸毒人员李某电话联系被告人段某要其帮忙购买500元的海洛因用于吸食,并通过微信转账给了段某500元,由于被告人段某身处外地,李某同段某约定了放置海洛因的地点。
 
被告人段某通过微信语音联系孙某(另案处理)购买海洛因,并给孙某微信转账400元。孙某收取400元后,按照被告人段某的吩咐将用红色塑料纸包裹的两个海洛因小包子(净重分别为0.125g、0.113g)放置于XX市XX镇老街“衙门口”XX厂方向小巷一墙面水管旁小洞内,之后通过微信语音告诉被告人段某事情已办妥。被告人段某随即联系李某去取海洛因,李某将放置于小洞内的海洛因取走后即被公安机关查获。
 
20XX年9月XX日,被告人段某被抓获归案。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贩卖毒品的罪行。
本院另查明,20XX年9月XX日被告人段某向XX市公安局退缴违法所得100元。
 
公诉机关建议对被告人段某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
 
本院认为:贩卖毒品,无论数量多少,都应当追究刑事责任,予以刑事处罚。
 
被告人段某非法销售毒品的行为,已构成#贩卖毒品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段某系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判处有期徒刑以上之罪,系累犯,应当从重处罚。
 
被告人段某曾因犯贩卖毒品罪被判过刑,又再犯贩卖毒品罪,系毒品犯罪的再犯,从重处罚。被告人段某虽不具有自首情节,但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段某主动退缴违法所得100元,酌情从轻处罚。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第四款,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三百五十六条,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段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二、对于被告人段某退缴的违法所得人民币100元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XX市公安局上缴国库;对XX市公安局扣押在案的毒品海洛因净重0.238克依法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负责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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