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只要我决定受理这个案子,摆在面前的就只有一个日程——打赢这个官司。
    我将全力以赴,用一切合理合法的手段把委托人解救出来,不管这样做会产生什么后果。
  • darkblurbg
    团队讨论
    全部刑案—律师团队—集体讨论
  • darkblurbg
    重庆刑辩专业律师所
    智豪律所 专注刑案20年

赵X犯敲诈勒索罪获刑--赃款部分退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

(2012)汤刑初字第109号
公诉机关汤阴县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赵X,因涉嫌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4月3日被汤阴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7日被汤阴县公安局执行逮捕。
现押于汤阴县看守所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以汤检刑诉(2011)11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赵X犯敲诈勒索罪,于2012年6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被告人赵X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汤阴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1年8月,被告人赵X从XX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工地上拾走拆迁下来的砖,堆放在其房后,强行占用XX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工地施工地方,使XX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不能正常施工,被迫于2011年12月7日给赵X7500元买回其从工地上拾的砖。
2012年1月2日,被告人赵X又以XX铁路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盖的围墙影响他家安全为由,阻拦施工,向XX铁路棚户区改造项目部索要现金2000元。
案发后,被告人家属已退回部分赃款。
上述事实,被告人赵X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李XX、张XX的陈述、河南XX铁路有限公司棚户区改造办公室情况反映、证人李瑞X、付XX、宋XX等人的证言、退赃证明、书证、被告人赵X常住人口基本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赵X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较大,核其行为已构成敲诈勒索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赵X的家属已将赃款部分退出,当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定对其从轻处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第七十四条  、第七十二条  第一款  、第七十三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赵X犯敲诈勒索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零四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000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罚金限被告人在判决生效后五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
免责声明

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

关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