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甲,农民。
201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
取保候审。
辩护人孙志刚,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乙,农民。
2013年3月28日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被寿光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2日被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辩护人刘宜娟,山东互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以寿检刑诉(2014)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于2014年2月28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寿光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王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甲及其辩护人孙志刚、被告人王某乙及其辩护人刘宜娟到庭参加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自2012年11月至2013年3月,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共同出资在寿光市圣城街道李二村开设北潘停车场,并雇佣蔺某乙、蔺某甲、刘某甲、蔺某丙、王某丙、杨某甲等人在停车场从事收费、看车、发牌等工作。
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等人采用言语威胁等手段,强迫向寿光市晨鸣五厂、九厂送原料的货车进入北潘停车场停放,并收取每辆车30元的费用,共计非法获利人民币10000余元。
上述事实,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崔某、张某甲、李某甲、李某乙、付某、樊某、陈某、孙某、秦某、于某甲、刘某乙、邱某、杨某乙、张某乙、李某丙、李某丁、武某、单某、于某乙、王某丁、齐某、马某的陈述,证人刘某甲、王某丙、蔺某甲、蔺某乙、蔺某丙、杨某甲的证言,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抓获经过、办案说明、人口信息、扣押物品清单、车辆管理协议等书证,物证号牌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甲、王某乙以胁迫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其行为均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
二被告人归案后如实供犯罪事实,可从轻处罚。
对其辩护人提出的二被告人认罪态度较好,请求从轻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为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侵犯,维护正常的社会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二)项 、第二十五条 第一款 、第五十二条 、第五十三条 、第六十四条 、第六十七条 第三款 、第七十二条 第一、三款、第七十三条 第二、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甲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王某乙犯强迫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已缴清)。
(缓刑考验期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追缴王某甲、王某乙非法所得人民币10000元(已缴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潍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