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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告人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八千元

被告人熊某某,男,1986年11月19日出生,汉族,湖南省益阳市人,初中文化,农民,住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划林塘村。
因涉嫌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4月19日被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26日被逮捕,同年4月28日被取保候审,同年6月25日经本院决定被重新取保候审。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以益赫检刑诉[2012]30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于2012年6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未派员出席法庭,被告人熊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
现已审理终结。
益阳市赫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自2012年3月中旬以来,被告人熊某某因为自己种植的香菇在赫山南菜市场销售不完,每周二或周三到赫山区龙岭工业园裕敬鞋厂外的公路上进行销售,以威胁、恐吓、踢摊的方式将事先称好装袋的香菇以5元每袋的价格强行售卖给路边的摊主。
4月18日13时许,被告人熊某某又欲强行将香菇卖给摆衣摊的阮喜玲,见阮不愿购买,熊某某将阮的衣架踹了几脚,数件衣服落地,后阮的姐夫周金辉过来与熊某某理论,继而双方发生肢体冲突,熊某某对周拳打脚踢,周被打倒在地。
熊某某被随后赶至现场的公安民警抓获。
经法医学鉴定,周金辉多处头皮挫伤,多处软组织挫伤,多处表皮剥脱,构成轻微伤。
事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周金辉就赔偿事宜达成调解协议,赔偿了周金辉医药费等各项损失共计1200元,周金辉对熊某某的行为亦表示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熊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并有被害人周某某的陈述,证人阮某某、姚某某、罗某某、阮某某、欧阳某某、詹某某、邱某某、熊某某、熊某某的证言,益阳市公安局赫山分局公(赫)鉴(法)字[2012]320号鉴定文书,调解协议书,户籍资料及公安机关出具的抓获情况说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熊某某采用暴力、威胁的方法,强卖商品,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强迫交易罪。
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
案发后,被告人熊某某与被害人达成了调解协议,赔偿了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并取得了谅解,且在庭审中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从轻处罚。
根据被告人熊某某的犯罪情节,结合其悔罪表现,可单处罚金。
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  、第五十二条  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熊某某犯强迫交易罪,判处罚金八千元(已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益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
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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