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明检未检刑诉〔2017〕39号
被告人邓某某,男,199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9221990********,汉族,高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孝感市**县**镇**村**号。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7月6日被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7月28日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佛山市公安局高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邓某某涉嫌诈骗罪,于2017年9月25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9月25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7年10月26日一次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6年2月27日,被告人邓某某与翟某某(另案处理)合伙租赁位于佛山市高明区**街道**路***号的商品铺并在该处开设一间名为“**”的甜品店。2016年3月1日开业后,陆续聘请曾某甲、曾某乙、李某甲、潘某某、郭某某、耿某某、程某甲、范某甲、黄某某、程某乙、李某乙(上述人员均另案处理)等人到店内共同实施“酒托”诈骗,其中曾某乙为店长负责结算、发放工资等管理事务,李某甲、潘某某、曾某甲为服务员负责点单、制作食品等事务,刘某、王某(二人另案处理)等人为保安观察店内消费情况,同时聘请多名“键盘手”冒充女性身份在网上与男网友聊天获取男网友身份信息后相约见面,随后由郭某某、耿某某、程某甲、范某甲、黄某某、程某乙、李某乙等多名女性充当“酒托女”从“键盘手”处获取男性网友信息后与男网友见面,并将男网友带至“开心小站”进行消费,消费期间,“酒托女”通过点食物、饮料等方式试探男网友的消费能力,并逐步点399元、699元、998元、1989元等价格的高价红酒让男网友买单,李某甲等服务员在制作红酒过程中,往酒内掺入冰红茶等饮料,以次充好,用价格低廉红酒冒充高档红酒进行销售。2016年3月1日至2016年3月28日,被告人邓某某等人通过该方式合伙诈骗他人共人民币73808元,具体如下:
1.2016年3月1日,范某甲将被害人赖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68元。
2.2016年3月2日,范某甲将被害人张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95元。
3.2016年3月2日,耿某某将被害人邱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730元。
4.2016年3月3日,郭某某将被害人范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5540元。
5. 2016年3月8日,郭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郑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150元。
6. 2016年3月11日,程某乙、郭某某将被害人刘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530元。
7. 2016年3月11日,黄某某、郭某某将被害人张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175元。
8. 2016年3月13日,黄某某将被害人李某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300元。
9. 2016年3月13日,耿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梁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505元。
10. 2016年3月13日,郭某某、程某甲将被害人王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570元。
11. 2016年3月14日,李某乙、黄某某将被害人余某甲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4288元。
12. 2016年3月19日,耿某某将被害人林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30元。
13. 2016年3月20日,黄某某、范某甲将被害人姜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00元。
14. 2016年3月21日,范某甲将被害人谢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230元。
15. 2016年3月22日,程某乙将被害人罗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80元。
16. 2016年3月23日,李某乙将被害人付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000元。
17. 2016年3月26日,范某甲将被害人刘某乙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5400元。
18. 2016年3月27日,黄某某、程某乙将被害人温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80元。
19. 2016年3月27日,被害人韦某甲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020元。
20.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梁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21. 2016年3月28日,郭某某将被害人龙先进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30元。
22.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韦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370元。
23. 2016年3月28日,李某乙将被害人蔡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90元。
24.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李某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00元。
25.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杨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698元。
26. 2016年3月28日,程某乙将被害人吕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439元。
27. 2016年3月28日,余某乙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460元。
28.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苏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790元。
29. 2016年3月28日,范某甲、李某乙将被害人欧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40元。
30. 2016年3月28日,郭某某将被害人谭某某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31. 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毛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120元。
32.2016年3月28日,被害人贾某某被酒托女骗至店内消费人民币260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物证;2.书证;3.证人曾某乙等人的证言;4.被害人赖某某等人的陈述;5.被告人邓某某的供述和辩解;6.勘查、辨认笔录;7.鉴定意见。
本院认为,被告人邓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非法占有为目的,虚构事实,骗取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73808元,数额较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 致
佛山市高明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王文婷
2017年11月8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