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昆检诉刑诉〔2018〕410号
被告人吴某甲,男,1973年**月**日生,身份证号码3408231973********,汉族,初中文化,系挂靠江苏省**集团有限公司副经理,住安徽省枞阳县**乡**村**组**号。被告人吴某甲因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8月16日被昆山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1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由该局执行逮捕。
辩护人朱依红,江苏金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谢思高,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案由昆山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吴某甲涉嫌强迫交易罪,于2017年11月22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被告人吴某甲有权委托辩护人,2017年11月22日已告知各被害单位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吴某甲,听取了辩护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因案情复杂,本院先后于2017年12月19日、2018年2月28日决定延长审查起诉期限半个月。因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本院于2018年1月4日决定将本案退回昆山市公安局补充侦查。2018年1月31日,昆山市公安局经补充侦查完毕,再次将本案移送本院审查起诉。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7年4月至2017年6月5日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了在**工程领域制造其个人影响力,形成以其为首的恶势力团伙,由其纠集并伙同邓某某、高某某、刘某某(均另案处理)等人多次在昆山市**交易中心开标室滋事。后在昆山**项目(标的3亿余元人民币)招投标期间,被告人吴某甲为达到中标的目的,纠集并伙同邓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多次对参与该项目投标的昆山**建筑有限公司经理罗某某、昆山市**建筑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总经理蔡某某、江苏**建设有限公司经理吴某乙、苏州**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经营部经理吕某某等相关人员采用到单位或家里以言语威胁、盯人等手段,强迫上述多家单位退出该次投标,但上述单位并未因此退出投标。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调取证据清单、昆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作联系函、人口信息资料等;
2.证人邓某某、高某某、刘某某等人的证言;
3.被告人吴某甲的供述与辩解;
4.视听资料:监控录像、报警录音。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甲纠集多人,以威胁手段,在建筑工程领域招投标过程中滋事,并多次强迫他人退出投标,为非作恶,扰乱经济、社会秩序,造成较为恶劣的社会影响,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三)项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检察员:姚金弟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