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鄂城检公诉刑诉〔2018〕160号
被告人梅某甲,男,1970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70********,汉族,小学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鄂州市**小区**栋**楼**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8月21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9月28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被告人梅某乙,男,1983年**月**日出生,身份证号码4207041983********,汉族,初中文化,务工,出生地湖北省鄂州市,户籍所在地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住鄂州市鄂城区**镇**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7月25日被鄂州市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8月31日经鄂州市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同日由鄂州市公安局执行。
本案由鄂州市公安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17年10月30日向鄂州市人民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鄂州市人民检察院于同年11月6日交由本院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已告知二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二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因部分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两次(自2017年12月22日至2018年1月22日、自2018年3月9日至3月28日);因案情复杂,延长审查起诉期限两次(自2017年12月7日至12月22日、自2018年2月23日至3月9日)。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2013年,被告人梅某甲得知鄂州市**政府规划铺设的**大道南延段的道路、排水工程将经过自家鱼塘处,遂将自家鱼塘填埋土石方。2013年7月,梅某甲为了承接上述道路工程,以该工程通过路段自己填埋了土石方为由,指使被告人梅某乙伙同他人多次对承接上述道路工程的被害人丁某某进行言语威胁,并阻止丁某某等人进场平整土地,强行要求从丁某某处承接该工程。丁某某被逼无奈,通过协商于2013年10月分两次向梅某甲、梅某乙支付上述土石方填埋费用共计人民币30万元,该工程才得以开工。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到案经过、户籍信息表、虚假证明及协议、中标文书、合同及任命书、说明、证明、协议书、委托书、照片、账单流水等书证;2.证人沈某某、杨某甲、谢某某、杨某乙、熊某某、陈某某、杜某某、刘某甲、刘某乙、梅某丙、阮某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丁某某的陈述;4.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的供述和辩解。
本院认为,被告人梅某甲、梅某乙以威胁手段,强迫他人接受服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均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二十六条第(二)项,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迫交易罪追究二被告人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湖北省鄂州市鄂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谢厚群
2018年4月6日本网未注明“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的文/图等稿件均为转载稿,本网转载出于传递更多信息之目的,并不意味着赞同其观点或证实其内容的真实性。如其他媒体、网站或个人从本网下载使用,必须保留本网注明的“稿件来源”,并自负版权等法律责任。如擅自篡改为“稿件来源: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本网将依法追究责任。如对稿件内容有疑议,请及时与我们联系。 如本网转载稿涉及版权等权利问题,请相关权利人根据网站上的联系方式在两周内速来电、来函与智豪团队联系,本网承诺会及时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