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越检刑诉〔2017〕1201号
被告人余某某,男,1988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4407811988********,汉族,出生地为广东省台山市,文化程度初中,户籍所在地为广东省江门市**镇里**村**号,暂住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街**号**。因本案于2017年6月27日被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刑事拘留,2017年7月10日经本院批准逮捕,次日被逮捕。
本案由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余某某涉嫌非法经营罪,于2017年7月18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期间,依法延长审查起诉期限1次。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2年至案发,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以流动摊档的方式从事销售盗版光碟的活动。2017年6月27日,被告人余某某在广州市越秀区永安东街1号108后门口销售盗版光碟时被联合执法的广州市公安局越秀区分局民警与广州市越秀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工作人员抓获归案,并现场缴获盗版光碟合计381种550张(经鉴定,均为非法出版物)和营业款人民币l79元。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 现场照片等物证 ;
2.抓获经过 等书证;
3.证人林某某等人的证言;
4. 被告人余某某的供述;
5. 现场勘验笔录;
6. 光碟等视听资料。
本院认为,被告人余某某无视国家法律,以营利为目的,侵犯著作权,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余某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可以从轻处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检察员:张乐芸
2017年8月18日
(来源: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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