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
起 诉 书
京东检刑诉〔2017〕118号
被告人唐某某(冒名王某某),男,1986年**月**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4209821986********,汉族,初中文化程度,农民,户籍所在地湖北省安陆市**镇**街。2002年9月因犯抢劫罪被湖北省安陆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1000元。因涉嫌侵犯著作权罪,经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决定,于2015年8月14日被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刑事拘留,于2015年9月13日被取保候审;经本院决定,于2016年8月4日被取保候审。
本案由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唐某某涉嫌侵犯著作权罪,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6年8月4日已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已告知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本院于2016年9月18日第一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0月1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12月2日第二次退回侦查机关补充侦查,侦查机关于2016年12月27日补查重报。本院于2016年9月4日、2016年11月7日、2017年1月27日延长审查起诉期限。
经依法审查查明:
被告人唐某某于2014年4月至12月间,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参与运营“****”网站(www.**.com),复制发行北京市**股份有限公司(地址:北京市东城区**街**号**大厦**楼**号,2015年8月28日名称变更为北京市**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下属“*****网”享有专有信息网络传播权的作品,并收取北京**科技有限公司在“****”网站投放广告支付的费用。经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鉴定,“****”网站有701部文字作品与“*****网”网站作品中对应文字作品内容表达相同。被告人唐某某于2015年8月14日被民警查获。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等;2.证人证言:证人余某、朱某等人的证言;3.被害人陈述:被害单位委托人闫某的陈述;4.被告人唐某某的供述和辩解;5.鉴定意见: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出具的鉴定意见;6.勘验、检查、辨认、侦查实验等笔录:北京市公安局东城分局出具的远程勘验工作记录;7.视听资料、电子数据:银行取款录像、“**公司”提供的光盘等。
本院认为,被告人唐某某以营利为目的,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参与复制发行其文字作品,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条的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侵犯著作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此致
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
检 察 员: 刘迎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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