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秦某某,男,汉族,大专文化。2013年10月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某公安分局刑事拘留,现案件处于侦查阶段。
秦某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于当日立即前往
看守所会见了当事人秦某某,了解案件情况。
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肖某某受他人安排,负责将从国外走私到珠海的物品予以接货并发送给客户。
二、律师辩护
为了详细了解案件细节,争取为当事人申请
取保候审,智豪律师多次会见嫌疑人秦某某,随后承办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智豪律师为争取为秦某某申请取保候审提供了大量的意见和建议。
三、案件结果
后智豪律师向承办机关多次提交取保候审申请,与承办机关沟通秦某某符合取保候审的条件,意见得到了承办机关的采纳。
随后智豪律师会见当事人,并告知其即将办理取保候审手续的相关情况。
四、关联法律法规
第一百五十三条 【
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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