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依法会见了黄某某后,认真研析本案。智豪律师认为,黄某某系初犯,涉案情节轻微,具有未遂情节,自愿积极退赃退赔,其主观恶性较小,认罪悔罪态度较好,无人身危险性,加之其家庭情况特殊,依法变更对黄某某的强制措施更为适宜。
通过与承办警官、检察官多次有效沟通,并提交相关法律意见书。最终司法机关采纳了智豪律师的法律意见,对涉嫌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的犯罪嫌疑人黄某某作出监视居住的决定。
《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条
【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明知是犯罪所得及其产生的收益而予以窝藏、转移、收购、代为销售或者以其他方法掩饰、隐瞒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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