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古某,男,1982年出生,汉族。古某于2014年在淘宝网上经营代购业务时结识经营香烟生意的李某,后古某与李某商定,由古某联系美国的朋友购买香烟,然后由美国朋友将香烟通过国际快递的方式邮寄给国内的李某。李某按每条烟支付相应的代购费给古某。2015年1月14日古某因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被浙江省某市海关缉私局刑事拘留。
二、律师辩护
古某的妻子通过司法系统的朋友得知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一家专门办理刑事案件且具有相当知名度的律所后,慕名前来。智豪律师在听取其家属介绍的案情后,参照已承办的类似案例及结合相关法律规定,给古某家属进行了此类案件如何有效提供法律帮助的分析和评估。其家属被智豪所专业的办案技巧所信服,当场决定委托智豪律所代理古某涉嫌走私普通货物罪一案的辩护工作。接受委托后智豪律师当日即乘坐飞机前往浙江省某市,于第二日在
看守所会见了古某。会见中,智豪律师了解到古某只是居间介绍李某与美国朋友之间的香烟代购事宜。古某仅每次按香烟的数量收取固定的代购费,他没有参与香烟从美国通过邮寄进入中国的过程,香烟进入中国后古某也并没有去收取货物。根据了解到的案情,智豪律师将本案提交全所律师集体讨论,参会律师从走私普通货物罪的犯罪构成要件以及主客观相一致的方面提出了许多建设性的意见和建议。智豪律师据此制订出具体的申请
取保候审的方案,次日赶仆某市海关缉私局提交书面的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侦查机关经研究后认为该案案情重大,不符合变更强制措施的条件而不予取保。
古某被批捕后,随着承办律师从会见古某的过程中进一步了解到的案情,认为目前该案证据已基本固定,古某也作了如实供述,古某属于不是必须被采取羁押措施的对象。从维护嫌疑人应当享有的合法权益出发,智豪律师向批准逮捕的检察机关提交了羁押必要性审查法律意见,检察机关承办人对律师提交的法律意见非常重视。智豪律师也多次与侦查机关和检察机关沟通交换意见。
三、案件结果
办案机关在案件证据已固定的情况下,采纳了智豪律师提出的羁押必要性意见,同意变更古某的强制措施。2015年4月22日侦查机关对古某作出取保候审决定。
四、关联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三条 走私本法第一百五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三百四十七条规定以外的货物、物品的,根据情节轻重,分别依照下列规定处罚:
(一)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较大或者一年内曾因走私被给予二次行政处罚后又走私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二)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
(三)走私货物、物品偷逃应缴税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偷逃应缴税额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或者没收财产。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
对多次走私未经处理的,按照累计走私货物、物品的偷逃应缴税额处罚。
重庆智豪律师事务所是西南地区首家刑案专业化律师事务所,团队旗下汇聚了一大批知名刑事律师、法学专家、博士等人才为确保办案质量,智豪律师作为首家向社会公开承诺所承接刑事案件均由律师专业团队集体讨论,共同制定团队辩护代理方案——“集体智慧、团队资源”,结合刑事领域积累的广泛深厚的社会关系资源及刑事辩护的实战经验,“为生命辩护、为自由呐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