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情简介:
文某,男,案发前系某建筑工程公司内勤。2017年x月,文某因涉嫌虚开发票罪被公安机关刑事拘留,并报请检察院审查批捕。文某涉嫌与他人共同虚开劳务和机械租赁发票,用于公司经营业务报账,发票金额共计5000余万元。
二、律师辩护:
智豪律师接受委托后,多次来到
看守所会见文某,了解基本案情,提供法律服务,并与公安机关多次交换法律意见,向公安机关申请
取保候审,公安机关认为本案应提交检察院审查逮捕,在公安机关不予取保候审。
审查批捕期间,智豪律师向检察院提交《无逮捕必要性法律意见书》,提出(1)文某不具备逮捕的社会危险性;(2)文某两次主动到案,如实供述涉案事实,应构成自首;(3)文某在本案中地位与作用较低,属从犯;(4)文某具备其他法律规定的情形。
智豪律师与承办检察官当面交换意见,提出了若干文某不应逮捕的理由,并提交了相关证据材料,检察官对律师意见表示赞同。
三、案件结果:
检察院采纳智豪律师的观点,依法作出不批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对文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
四、关联法律法规:
《刑法》第二百零五条之一:虚开本法第二百零五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二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欠款的规定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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